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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华人菲律宾生活指南] 菲律宾第758号总统行政令

时间:2017-5-9 15:09 0 3902 | 复制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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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第758号总统行政令'

主旨:创造就业的非移民特别签证签发指引


有鉴于,有些外国人希望能通过直接或独家从事合法、可行及可持续贸易、商业、工业或活动,并提供本地就业机会,以维持其在菲律宾的合法居留;

有鉴于,根据2008年4月的国家统计局民意调查显示,菲律宾目前有290万人失业;

有鉴于,为菲律宾人制造工作机会是亚罗育政府的10点工作议程之一;

有鉴于,共和国第613号法令,又称经修改过的1940年经授权总统在符合公众利益的情况下,接受该法令规定的类别以外的外国人,以非移民身份在菲暂时居留,但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有鉴于,公众利益,特别是有关为菲律宾人创造就业机会方面,允许在共和国第613号法令第 47 (a) (2) 之下,接受这些外国人为特别非移民;

因此,现在,我,娥惹•马加巴牙•亚罗育,菲律宾共和国总统,根据法律赋予我之权力,在此下令:

第一节 创造就业特别签证(SVEG)——创造就业特别签证是一种发给合格的非移民外国人的特别签证,凭借此证以合法及可持续生意、贸易或工业,雇用至少10名菲律宾人。被授予创造就业特别签证的符合资格外侨,将被视为特别非移民,并享有多次入境特权及在不用从菲律宾出境的情况下,可以有条件延期居留。

第二节 何人可申请——希望获得创造就业特别签证的非移民外侨,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a. 该名外侨必须真正在菲律宾直接或独家从事可行及可持续的商业投资并行使或从事管理工作,或有权雇用、提升或解雇员工;

b. 该名外侨表明有意永久留在菲律宾;

c. 该名外侨不会威胁国家安全;

d. 该名外侨的商业投资必须在符合菲律宾劳工法及其他适用的特别法律下。真正雇用至少10名菲律宾人。
         
以上条件必须由外国人持续遵守,才能继续保持其创造就业特别签证。

第三节 申请创造就业特别签证

(a) 在支付费用后,移民局长将在提交申请书的15天内,接受及裁决创造就业特别签证申请。移民局长所要求的文件证明,将在宽松对待证据及程序等技术问题下被审核。

(b) 在获得正面审核后,移民局长将发出一份批准通知书给该名外侨申请人,并指示他前来移民局报到登记,并在支付适当费用后,发出外侨登记卡(ACRI-Card)及身份证书(IC)。外侨登记卡及身份证书将包括以下字句:“在 (本行政令) 下,其身份被调整为无需出境的特别非移民,并享有多次入境及有条件在菲律宾延期居留。”

(c) 相反的,移民局长将发出一份否决通知给该名外侨申请人,告知他申请被拒。该名外侨收到该否决通知的15天内,可提出重新考虑请愿。只能接受一次请愿。
      
(d) 移民局长将监督该获得创造就业特别签证的外侨是否有持续遵守法律要求。
      
(e) 移民局所征收的所有费用将发出官方收据,证明相关有担保的收款办公室已收到款项。这些费用将在严格的审计程序下,被拨为政府资金。

第四节 撤销创造就业特别签证

(a) 移民局长将撤销创造就业特别签证:  ( i ) 如果撤销创造就业特别签证持有者未能维持符合上第二节所列出的条件;(ii) 若通过欺诈或自愿误导事实等手段取得;(iii) 若该名外侨在菲律宾犯法并被最终定罪;或(iv)被合法当局认为该名外侨威胁到国家安全。

(b) 在第四节4(a) (i)、4(a) (ii) 或4(a) (iv)下被撤销特别非移民身份的外侨,将经过连串聆讯被驱逐出境。若是在第四节4(a) (iii)下被撤销身份者,该名外侨将在服完刑后被驱逐出境。

(c) 在本节被移民局专员委员会驱逐出境的外侨,将被遣返回该名外侨来自的国家,或该侨出发前来菲律宾的外国港口,或该名外侨的祖籍国,或持有国籍的国家,或该名外侨来菲律宾之前所居住的国家。

第五节 执行规则及规章以及创造就业特别签证一条龙中心—— 在本行政令签署后的30天内,移民局及司法部、财政部、工商部、外交部、劳工部及全国情报协调署,以及有关政府机构、本地及外国商会的代表,以及移民局长认为有关系者的,将制定相关执行规则及规章,来确保创造就业特别签证有秩序地被签发。
   
该执行规则及规章必须包括在移民局内设立一个创造就业特别签证一条龙中心,并由上述机构参与,来协助有意取得该签证的外侨处理有关他们的创造就业特别签证申请的手续(如劳工部的外侨就业许可证等等)。

该执行规则及规章将在2份有全国性发行量的报纸刊登的15天后生效。该执行规则及规章的副本将呈交给总统府、司法部长及菲大法律中心的国家行政登记办公室。

第六节 报告要求——移民局长每个月将提交本行政令的报告给总统府及司法部长。移民局长根据本行政令所签发的所有创造就业特别签证的认证副本,包括所有附带文件,同样将呈交给司法部长作正当部门纪录及审查。

第七节 解释——根据修正行政法及其他现有法律、行政令、规则及规章,本行政令的任何内容不会削弱总统身为行政首长及司法部长身为部门首长在行使各自对移民局的权力和管辖权。

第八节 可分性条款——若本行政令的任何部分被宣布为不合宪,其他未影响的部分仍然有效。

第九节 废除条文——不符合本令的其他行政令、部门令、通知书、指示及备忘录等,在此被废除或修正。

第十节 生效期——本行政令将在2份有全国发行量的报纸上刊登的15天后生效。


于2008年11月17日在马尼拉市完成。
(签署)娥惹•马加巴牙•亚罗育
替总统签署
(签署)埃华道•荫美沓
文官长


'这行政令的特权,可以延伸给该名合法外侨的配偶及他们的18岁以下未婚子女,无论这些子女是否合法所生或是领养的。

(原载:《华侨华人菲律宾生活指南》由马尼拉华助中心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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