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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

时间:2024-6-18 11:13 0 233 | 复制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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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尚某系庆阳某公司招募的“饿了么”外卖骑手,某日在骑行二轮电动车送餐过程中致第三人陈某受伤,经认定,尚某负事故全责。庆阳某公司为尚某投保了雇主责任险,附加个人第三者责任,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陈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尚某、庆阳某公司及保险公司承担其各项损失18万余元。
保险公司辩称,事故责任划分以事故认定书为准,庆阳某公司在其公司为尚某投保雇主责任险,附加个人第三者责任险属实。保单“特别约定”,赔偿被保险人及雇员以外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直接损失,给予第三者赔偿误工费最长不超过90天,对此已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对误工期超过部分不予认可。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本案保险公司在雇主责任保险条款中分章规定了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赔偿限额与免赔额,并在赔偿限额与免赔额一节规定了误工费的赔偿限额,在保险单“特别约定”规定了赔偿财产损失的直接实际损失、误工费累计给付90天,该条款减轻了保险人责任,应属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有义务对该条款作出明确说明。其次,保险人对免责条款提示义务的履行应以能否足以引起投保人的注意为原则,其核心判断标准在于“可区别性”,即是否达到可区别于保险条款中其他条款并足以引起投保人的注意。本案系网络投保,投保人采用网络投保形式投保“饿了么”骑手保险雇主责任险,在投保过程中,保险公司将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内容链接挂网,“特别约定”单独成篇,相关条款通过相异颜色突出,投保人只有在阅读后方能进行下一步投保操作,并最终勾选“同意”即可投保成功。该提示方式可达到在外观上明显区别于保险条款中的其他条款之程度,且“保险公司提示”及“投保人声明”栏已经就相关条款进行了加黑突出,应认定保险公司已经尽到了提示和说明义务。
【法官说法】
网络投保、电话投保成为流行的投保方式,与现场投保不同,网络投保一般由投保人在手机或者网站自行点击操作购买保险,在此情况下,对于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仍应承担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其中,保险人应采用相应标志足以引起投保人对免责条款的注意,同时保险人应以常人能够理解的方式对免责条款予以解释说明。投保人在投保时亦应当仔细阅读相关条款,以期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长武法院)
本文源自:金融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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