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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男子中毒身亡保险公司却拒赔,家属起诉索赔200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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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男子中毒身亡保险公司却拒赔,家属起诉索赔200万,法院判了
时间:2023-8-14 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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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大家对购买保险这一能有效在日常生活中增加人们安全感的手段并不陌生,几乎每个人的生活中都离不开保险,购买保险的目的当然就是为了给生活增加一层保障,避免在不慎遭遇意外时,让自己和家人陷入无路可退的境地。然而,对于保险公司而言,最好的结果当然是不用支付投保人巨额的保费。
2019年发生在广东的这起案例,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一男子不慎在车内中毒身亡,家属按照正常程序向保险公司索赔200万,谁想保险公司却以男子有自杀嫌疑为由拒绝赔偿,实在是让人大跌眼镜,其家属无奈之下只好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法院对于此案是怎么判的呢?一切还需慢慢看来。
案例分析:
金某是一处工地的包工头,由于常年穿梭在工地这样危机四伏的工作环境中,在2013年的时候为自己购买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保额为20万,保险期为30年。不幸发生在2019年的1月31日,当天晚上金某在把车子停在了一处服务区内休息,由于天气寒冷便开着空调没有关闭发动机。
等到第二天早上服务区的工作人员发现时,金某早已经在车内停止了呼吸,吓得工作人员赶紧报了警,警方在第一时间赶赴了现场,并对周边的环境已经监控中的录像进行了排查,发现事发当晚根本就没有人接近过金某的汽车,因此排除了他杀的可能性,但却在汽车的后座发现了一个曾经装有过有毒气体的罐子。
法医对金某的尸体进行鉴定后,得出他是一氧化碳中毒死亡,但是不能确定罐子内的气体一定是一氧化碳。因为金某死亡时汽车的发动机并没有关闭,而汽车发动机在空转怠速时,汽油不充分燃烧同样会产生一氧化碳。金某的家属在了解情况后,怀着悲痛的心情向保险公司申请了理赔,要求其按照约定赔付200万元。
谁想保险公司却以怀疑金某是自杀骗保为由,拒绝赔付保金。在他们看来,金某携带有毒气体在车上的意图不明,且有毒气罐的气压阀表气压显示为0,也就证明罐内的气体已经被故意释放出来,从而导致了金某死亡的结果。除此之外,金某在生前还欠下了一笔债务,因此有着极大的自杀骗保的可能。
金某的家属却并不认同保险公司的猜想,理由则是金某生前的工作是包工头,在车上携带一个曾经装过工业气体的罐子很正常,并且汽车内的气压一直为0,这就表明罐子在被带上车前内部是否装有气体根本无法确定。双方各持己见、争执不休,无奈金某的家属只好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那么法院对于此案会如何判决呢?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保险公司主张金某自杀骗保必须拿出足够的证据证明,而目前的一切的证据都指向金某是意外身亡。并且法院经过审理后发现,虽然金某生前欠下了巨额债务,但是却并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他无力偿还,因此保险公司设想的投保人自杀骗保的动机不成立。
最后法院认定,该保险公司在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投保人自杀骗保的情况下,直接拒绝赔付保金的行为涉嫌违约。按照保险条约,投保人以乘客身份搭乘或作为驾驶员驾驶自驾车时遭遇意外伤害,并且该意外伤害导致了身故或者全残,保险公司应按照基本保额的十倍给付自驾车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应当支付金某家属200万元的保险金,这起案例最后以金某的家属如愿拿到应有的保险金结束。其实,就算金某有足够的证据被认定为自杀,该保险公司也不能完全逃脱赔付保险金的责任,自杀骗保的问题也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因为我国《保险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了,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也就是说,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的两年内自杀,保险公司可以不支付保险金,但如果是在两年之后自杀,同样需要支付相应的保险金。而金某与该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的时间已经远远超过了两年,保险公司无论如何都不能拒绝赔偿。
虽然社会上部分人骗保的行为的确可恨,但保险公司为了撇清责任不承担保险金,把正常遭遇意外的情况也认定为骗保的行为,无疑也违背了诚信的原则,对消费者的信任度是一次极大的伤害。长此以往,又有谁还敢把钱财投入在购买保险这件事情上呢?
这起案例也给我们带来了一定的启示,遇到理赔争议时,一定要遵循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通过合法有效的维权方式,在最大程度上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除此之外,长时间待在车内密闭空间时,一定要注意开窗通风,避免将自己的生命安全置于危险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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