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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男子存2000元定期,20年后应得9万,银行却只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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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男子存2000元定期,20年后应得9万,银行却只愿给9千
时间:2023-2-14 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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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男子存2000元定期,20年后应得9万,银行却只愿给9千
在微信、支付宝等移动支付还未普及的年代,普通人赚了钱以后,也不会搞什么理财、基金之类的东西,一般会定期存在银行。
如今银行定期存款最高不超过五年,
而在八九十年代,因为市场还比较混乱的缘故,各大银行为了多吸纳一些存款,巧立各种名目,使得最高定期存储可以达到20年。
河南的骆先生曾在1989年的时候,在河南省农业银行青县支行上,存了一笔定期为20年的2000元的巨款。根据青县支行当年与储户的约定,20年后,骆先生能够得到的本金和利息一共为9万元。
可当2009年骆先生拿着这一张定期存单,去青县农行支行取这笔钱的时候,银行却表示无法为他兑付这笔价值9万的定期存单。
如果骆先生坚持要兑付的话,他们最多给骆先生九千块钱。
那这一切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一张20年前的定期存单
2009年,河南的骆先生拿着一张到期的定期存单,来到河南青县农业银行支行,要求银行为他兑付存单上的九万元。
看到这张写着20年定期的2000元存单,银行工作人员还以为骆先生是个不聪明的诈骗犯,谁都知道定期最高只能存五年,还有诈骗犯竟然敢骗到银行头上。
银行工作人员怀疑这张存单是伪造的,在稳定了骆先生的情绪后,将这件事报告给了银行的主管。
主管拿到这张20年前的存单后,表示自己也拿不准真假,只好继续向上级汇报,并很快得到了反馈。银行经过检测,肯定了存单的真实性,上面加盖的青县农行支行的印章是真的,骆先生没有弄虚作假。
既然现在已经确认了存单是真的,那接下来银行就应该兑付骆先生的这9万块钱了吧?
结果银行工作人员微微摇头,对着一脸期待的骆先生说:
很抱歉,我们不能给您兑付这笔钱,因为这笔钱的定期存储期限不符合央行的规定。
根据央行的相关规定,定期存储期限最高不超过五年,定期存款到期后不转存的,按活期存款计息。
骆先生的这张存单的定期期限是20年,很明显不符合规定。
另一方面,骆先生这张存单上的利息也太高了。根据央行下发的相关规定显示,各大银行的定期存款利率都是统一的,即便是一次性定期存储五年,利息最高也不能超过百分之三点六。
骆先生一听自己的存单不能兑付,虽然他并不缺这笔钱,但不想要和不能要完全是两回事儿。他就坐在银行大厅里,要求银行人员给出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
骆先生的钱也不是刮风捡来的,何况20年前的2000块,也不是一个小数目。
那可是1989年啊,要知道在当时那个年代,全国的人均GDP可是只有1976元。
也就是说骆先生当年的2000元的购买能力,起码比得上如今的十几万了。
骆先生当年也是因为看到青县支行发了相关的宣传单,看到利息比较可观,才会一次性往银行里存两千块钱。
根据宣传单上的宣传来算,如果在他们家银行存2000元,那么二十年后就可以领到九万元,骆先生正是看中了这一点,才会下定决心一次性在青县支行存入2000元巨款。
而银行的五年定期存款的规定,明显是在他办理定期存款业务以后才出的。
当时存单上就是写的20年的定期,如果说这张存单违法的话,那么银行岂不是在违规吸收存款?
即便是违法犯罪,也是坚持从旧兼从轻的原则。用如今的评判标准,去否定一张20年前的合法存单,是不是有点太过分了呢?
难道银行就只会承认对自己有利的原则,对自己不利的就统通否认吗?
而且既然存单是违规的话,在新规定出来之后,为什么没有工作人员通知骆先生一声呢?
如果提前进行通知的话,洛先生还是没有去取出存款,那倒是怪不了银行。可现在银行根本就没有尽到通知的义务,却不把钱给洛先生,这种逻辑完全就是一种强盗逻辑。
面对骆先生的质疑,银行的工作人员没有给出相关的合理解释。他们只是强硬地表示,银行无法兑换这笔存单。
一笔2万的救命钱
相比于骆先生讨要9万元是为了争一口气,那么同样在这家银行办理了20年定期存款的胡女士,索要自己的2万元就是为了拿到这笔救命钱了。
20年前,胡女士的父亲在看到银行推出的20年定期高额利息的广告后,咬着牙存下了一笔600元的定巨款。
当年的600元,对于胡女士一家来说,可以说是全部的积蓄了。
原本胡女士的父亲是想用这笔钱来买一辆单车,方便自己上班的。
但是他想到自己只有一个女儿,要是以后自己有个三病两痛,20年后可以靠着这一笔存款,而不用去求乞别人,帮助女儿减轻一些负担。
按照定期存款上的约定,这600元到期后,可以一次性领到2万元人民币。
于是在2009年,600元定期存款到期以后,胡女士的父亲带着存单来到银行要求兑付存单。面对胡女士父亲的要求,银行给出了和应付骆先生一样的话术。
胡女士的父亲一听自己的钱不能取出来了,差点给气得撅了过去,这笔钱可是他用来治病的啊。要是拿不到这笔钱,他接下来的治疗费可没着落了。
面对骆先生和胡女士父亲的请求,银行工作人员表示自己虽然很同情他们的经历,可自己也只能按照规定办事。
落先生和胡女士都觉得这样的理由无法说服他们,两家人联合起来,一起向银行交涉。
眼看事情要进一步扩大,银行工作人员把他们请进了专门的办公室。
工作人员表示,这是一个历史遗留问题,原本他们这两张存单都是无法兑付的,不过现在他们银行为了体现顾客至上的原则,可以把20年的存期分为四个五年的定期。
按照这个方式计算的话,
骆先生的2000块钱,可以兑付到9000元;胡女士父亲的600块钱则可以兑付到2000元。
按照这个解决办法的话,骆先生和胡女士的钱竟然缩水到了原先约定的1/10。
要知道那可是1989年的600元和2000元啊,那时候的钱可以用来干多少事?而现在的两千块还不到胡女士一个月的工资。对于银行的这个处理结果,两家人都表示不能接受。
把钱存进银行,本来就是为了投资获利的,如果按照银行的这种解决办法来算的话,把钱存在银行,不仅不保值,还严重地缩了水。
一纸诉状闹上法庭
面对着青县农业银行的赖皮行为,骆先生和胡女士在与其纠缠一年多后,也没有找到合适的解决方式,最后他们只好将银行告上了法庭。
青县人民法院在经过调查后,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青县农行支行在1989年向储户承诺的20年定期利息宣传单,是属于商业上的“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指当事人作出了希望别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0年前,骆先生以及胡女士的父亲选择将钱存入青县支行,相当于接受了支行的“邀约”,
而银行开具定期存款并且加盖了印章的行为,就相当于对于合同另一方的一种“承诺”。双方需要按照合同上的相关约定,履行义务。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储户将钱存入银行,实际上是与银行缔结了一种合同关系。
而合同只有在满足三个条件后,才是无效的。
也就是说只有在当事人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合同的缔结不是出于当事人本身真实意思的表现,或者合同的内容不符合相关强制性法律法规的规定。
而央行五年定期的相关规定,是在骆先生和胡女士父亲与银行签订合同后,才出台的,不具备溯及力。
另一方面,央行的规定也不属于法律法规,只能说是一种行业规范,没有强制力,不能作为对抗合同的正当理由。
不过令人费解的是,虽然青县人民法院确认了骆先生、胡女士父亲和银行的合同是有效的,最终在判决结果上,他们却是支持了银行的做法。也就是说银行只需要向骆先生支付9000元,向胡女士的父亲支付2000元。
这背后是否存在着什么暗箱操作,骆先生和胡女士都不得而知,但他们现在清楚地知道,绝对不能让银行付这点钱就了事。
于是两家人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希望银行可以分别兑付他们的九万元和两万元。
面对着骆先生和胡女士的穷追不舍,农行青县支行的工作人员表示,其实他们支行对于这件事是非常重视的,他们支行也是非常注重保护储户的利益,并且他们也有能力还愿意支付给储户全部的本金和利息。
但是央行的规定摆在那里,他们是不敢违反的。一旦被查处,罚款起码上百万,不是他们一家小小支行能够负担得起的。
如果他们这边将九万块和两万块进行了兑付,一旦遇到上级检查,他们这边是无法处理这个事情的。
因为一旦有一家银行开了这个口子,万一有人拿出无法辨别真假的老存单,难道他们全部要进行兑付吗?那么银行的损失又该找谁来承担呢?
结语
这些年来,随着银行机构调整,核实一些十几二十年前的古老存单确实是成了银行和储户的一大难题。
有人为了一张老存单,奔波八九年的时间也没能从银行取出钱来。储户投入了大量的时间,还有金钱成本,四处奔波,百般维权,却无法得到一个圆满的解决。
银行以“找不到存根”,“电脑里查不到”,“央行有规定”等为借口,而不对这些老存单进行兑付,实在是伤了不少储户的心。
而银行之所以如此大胆,任意妄为,究其原因,是因为银行的霸王条款实在过多,有些银行缺乏契约精神和服务意识所导致的。
还有一些人,因为存单的金额价值不大,就懒得向银行去讨要这笔钱了,这也是导致银行越发嚣张的重要原因之一。
其实无论什么时候,只要财产因为他人的原因遭受到了损失,不管这个他人是个人,还是银行或者别的团体,我们都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
有时候这种维权,并不仅仅只是为了讨回自己本来应该获得的财产,更重要的是,我们通过这样的方式,让银行增强服务意识,承担自己应该负担的责任。
古语有言:“诚召天下客,誉从信中来。”无论是银行还是别的企业,只有讲诚信,才能在社会上立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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