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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委原副秘书长获刑18年:致国家损失8230万元

时间:2019-11-13 13:34 0 3507 | 复制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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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铜陵市委原副秘书长汪恕东获刑十八年:曾致国家利益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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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安徽纪检监察”微信公众号11月13日消息:11月12日上午,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依法对铜陵市委原副秘书长汪恕东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对被告人汪恕东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追缴被告人汪恕东违法所得人民币五百五十四万四千三百一十八元(含已上缴的八十万元),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汪恕东自2008年1月起任中共枞阳县委副书记、县长、枞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2008年9月起任中共枞阳县委书记,2016年5月至案发,任中共铜陵市委副秘书长。
  2007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汪恕东利用其担任中共枞阳县委副书记、县长、枞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中共枞阳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及职权所形成的便利条件,长期收受下属单位用公款支付购买的烟酒,并向某公司股东叶某索贿,收受财物价值人民币135万余元。
  2007年至2010年期间,在枞阳相关项目对外招商过程中,超越职权,以会议形式违法决定其无权决定的退还土地出让金和土地竞拍保证金事项。最终枞阳县财政局依据枞阳县党政联席会议纪要,返还A公司土地出让金合计2803万余元。2010年3月30日,B公司以总价13500万元竞得枞阳某项目地块,当日与枞阳县国土局签订了《成交确认书》,约定不按期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逾期视为竞得人违约,所交纳的1395万元竞买保证金应当不予退还。被告人汪恕东主持召开枞阳县党政联席会决定,解除枞阳县国土局与B公司签订的《成交确认书》,没收竞买保证金的1%即13.95万元。后枞阳县非税收入管理局按照枞阳县党政联席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精神及会议决议单,将余下1381.05万元退还到B公司账户。
  2012年11月,因枞阳县政务中心项目已进入装修阶段,枞阳县委县政府面临搬迁,枞阳县政府决定将老政府地块对外出让。自然人曹某以1.35亿元竞得枞阳县老政府地块,后曹某等人出资成立C公司开发该地块。因上级对楼堂馆所建设规定控制较严,汪恕东怕承担相应责任,要求放缓政务中心建设,导致枞阳县委县政府不能及时搬离老政府地块,致使该地块未能如约交付给C公司。后双方解除合同,枞阳县人民政府按照协议约定退还土地出让金。2015年12月18日,枞阳县国土局以5270万元出让老政府地块,相比第一次出让老政府地块的土地出让价款减少了8230万元,造成政府重大经济损失。
  经查,截止案发,被告人汪恕东家庭财产合计1032万余元。除去汪恕东夫妇历年合法收入及家庭消费,能解释说明来源的收入合计410万余元。无法解释说明来源的收入合计为439.2763万元。另查明,被告人汪恕东被留置期间,汪恕东家人向办案机关退缴赃款人民币80万元。
  铜官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恕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及职权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价值人民币135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汪恕东超越职权,以会议形式违法决定其无权决定的退还土地出让金和土地竞拍保证金事项,给国家财政利益造成损失共计4180余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在枞阳县政务大楼搬迁工作中,被告人汪恕东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应当作为而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8230万元的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告人汪恕东家庭有439万余元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差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汪恕东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其受贿罪行有部分索贿情节,依法相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汪恕东到案后对所犯罪行不如实供述,抗拒狡辩,拒不供认全部罪行,认罪态度不好、悔罪表现较差,依法予以从严惩处。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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