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为何多位总统主张修宪》的拙文中,笔者说,《1987年宪法》没有明确地指出国会成为修宪委员会提出修宪时参众二院是否应当一起投票表决或是分开投票表决。这是当年的修宪委员会没有考虑到这部宪法设有参众二院,因此而留下的灰色地带。 1986年宪法委员会成员Joaquin Bernas神父和宪法法领先专家、退休的大理院法官Vicente V. Mendoza也都指出,这是由于起草宪章时粗心大意,委员会没有具体规定投票应该分开进行。
Victor Aecilla认为,第十章第18节规定「自治区的创建应经组织单位在公民投票中为此目的投票的多数票批准后生效」。这意味着只须当地和非全国性的公民投票将决定整个国家必须承认的自治区的存在。然而「自治区」的建立为这些地区创造了特殊的特权,即不适用其他地区的特权,因此公民投票只限于该地区是不公平的。公民投票应在全国范围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