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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爆炸致7.5亿损失 中石化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时间:2014-1-14 09:53 0 761 | 复制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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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社北京1月12日电 (记者 刘辰瑶)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12日晚间发布公告,就11月22日发生在中国青岛的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事故原因及处罚赔偿等作出说明。公告指出,此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7.5172亿元(人民币,下同),中石化将承担其相应赔偿责任。
  经调查认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输油管道与排水暗渠交汇处管道腐蚀减薄、管道破裂、原油泄漏,流入排水暗渠及反冲到路面。原油泄漏后,现场处置人员采用液压破碎锤在暗渠盖板上打孔破碎,产生撞击火花,引发暗渠内油气爆炸。
  管理上的原因是:中石化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现场应急处置措施不当。山东省、青岛市、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不深入不细致,管道保护、规划、市政、安监等部门履行职责不力,事故风险研判失误。
  中国国务院日前已对山东省青岛市“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作出批复,同意国务院事故调查组的调查处理结果,认定是一起特别重大责任事故;同意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对中国石化及当地政府的48名责任人分别给予纪律处分,对涉嫌犯罪的15名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于国务院事故调查组的统计的约7.5亿元的经济损失,中石化在公告中指出,用于赔偿的相关资金主要来自中石化在以前年度积累的安全生产保险基金和公司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的商业巨灾保险的保险理赔资金。
  据了解,此次事故共造成62人死亡,136人受伤。中石化已将每年11月22日作为中国石化安全生产警示日,以告慰逝者,警示后人。公告显示,目前公司总体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保持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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