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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前,南京六合的王某夫妇从亲戚那收养了一个女儿,一家三口挺幸福。但随着孩子长大,父母与女儿之间关系不那么融洽了,而几年前拆迁房产的纠纷更是加剧了家庭关系的紧张。前不久,已近60岁的老王夫妇俩将女儿告上了法院,要求解除抚养关系,并索要抚养费共18万元。但抚养费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20年前,雯雯出生了,但亲生父母当时想要个儿子,就把她送给了姐姐和姐夫收养,也就是后来的老王夫妇。他们俩把女儿拉扯大,一家三口也生活得其乐融融。然而,随着雯雯一天天长大,由于日常琐事以及夫妻俩对女儿的管教,不断使双方产生矛盾。王某在法庭上称,有时甚至几天找不到女儿的踪影。
因为雯雯的养父母与生父母之间都是亲戚,雯雯也逐渐知道了自己是收养的事实,她也经常到自己的生父母那走动。5年前,她生父母还提出给老王夫妇1万元钱,把雯雯重新领回去。但此事不了了之,不过雯雯与养父母之间的关系的确越来越生疏了。
双方的矛盾在去年拆迁房分配问题上再次激化。2012年,老王夫妇的房子被拆迁后,将有一处安置房。雯雯得知后,偷偷来到街道递交一个声明,“安置面积由雯雯本人自行处理,不能让任何人插手”。不久之后,老王去街道问拆迁事宜的时候才发现了这份声明,当时很是气愤,“女儿竟然这么不信任做父母的,再说那个房子本来就是我们老两口的”。
事情发展到这个地步,他和老伴一商量,干脆决定跟雯雯解除收养关系,财产就也只属于他们两人的了。庭上双方也承认,因为房产利益没达成一致,才最终走向法院。
诉讼请求上,老王夫妇除了要求解除收养关系,还要求养女雯雯按照每年9000元赔偿18万元的养育费。老王觉得养了孩子这么多年,付出那么多成本,自己和老伴也老了,要曾经的女儿补偿一点也没什么不合情理的。但雯雯觉得,自己从婴儿起就被抚养,所有的费用都是父母自愿提供的,自己并没有任何的支配权。
近日,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依法作出判决,解除了老王夫妇俩与被告雯雯之间的养父母、养女关系,但是却驳回了18万元的赔偿请求。
法官点评>>>
受虐待或无生活来源方可索要抚养费
抚养子女可谓成本巨大,而养父母是否有权利提出赔偿要求?记者采访了本案相关法官。原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相关规定,20多年前,虽然没有登记,但老王夫妇与雯雯之间已经构成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此后,老王夫妇对被告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直至其成年。现在老王夫妇因与被告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而请求解除与成年养女雯雯的收养关系,符合收养法的规定,所以法院予以支持。老王能否追要抚养成本呢?本案承办法官仝鑫解释,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如果因为养子女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不过在本案中,老王夫妇并不能拿出证据证明女儿对其有虐待行为,所以法院无法支持其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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