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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赞成废除嫖宿幼女罪

时间:2013-12-10 07:38 0 547 | 复制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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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最高法于今年7月在答复人大代表建议时,明确表示完全赞成废除嫖宿幼女罪,认为以嫖宿幼女罪定罪量刑,认可了幼女“卖淫女”身份,这是对幼女的极大侮辱。最高法希望能与各界共同推动全国人大法工委尽快立项废除该罪名。
  表态:完全赞成代表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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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10月24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其中规定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
  最高法刑一庭庭长周峰在该意见的发布会上曾表示,之所以这么规定,就是防止一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嫖宿幼女为由,逃脱应负的强奸罪的罪责。同时向社会宣示,这类行为不属于嫖宿幼女罪的定罪范畴,而是应该定强奸罪。
  据悉,嫖宿幼女罪立法原意为“严惩嫖宿幼女”。根据刑法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虽然起刑点不低,但最高刑期为15年,而强奸罪最高可判死刑。因此,该罪名被人称作是犯罪分子的保护伞而备受争议,有学者建议取消。
  北京晨报记者在日前召开的防范性侵幼女研讨会上获悉,从2010年起,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女子学院教授孙晓梅就持续提出取消嫖宿幼女罪的建议。今年7月30日,最高法针对其建议给予了答复,表示完全赞成该建议,称无论从法理上,还是从未成年人保护层面,废除嫖宿幼女罪都有充分理由。
  解释:背离儿童保护初衷
  最高法认为,刑法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即只要与幼女发生性关系,不论是否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不论幼女是否同意,均构成强奸罪。这是基于幼女身心发育不成熟、尚不具备性决定能力的现实情况规定的,充分体现了法律对幼女性权利的绝对保护。但是,嫖宿幼女罪的规定,又间接承认了幼女可以“卖淫”、具备性自主能力,这不仅不符合幼女身心发育状况,更与强奸罪的规定存在逻辑矛盾。
  “我们经研究认为,只有废除嫖宿幼女罪才能真正解决问题”,最高法在答复中表示,废除嫖宿幼女罪,能够解决强奸罪与该罪之间根本性的逻辑矛盾;能够更好地保护幼女名誉,实现“儿童最大利益”目标。以嫖宿幼女罪定罪量刑,虽然对被告人进行了处罚,但也认可了幼女“卖淫女”的身份,这一标签是对幼女的极大侮辱。司法实践中,许多嫖宿幼女案被害人和家长对该罪名都非常不满,社会各界特别是妇联、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部门对该罪名普遍不认可。但是嫖宿幼女罪的存在,对幼女进行了不当的道德评判,往往容易给幼女及其家庭带来严重的精神伤害,背离了文明国家对儿童保护的初衷。
  呼吁:希望尽快立项废除
  最高法还透露,嫖宿幼女案件数量较少,2010年全国收案37件,2011年全国收案30件,2012年全国收案41件,平均每个省份一年只有1件案件,在法律适用方面也未发现疑难或者量刑过于不平衡的问题。“总之,我们希望能够共同推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尽快立项废除该罪名,如果一段时间内该罪名依然未被废除,我们将加强调研,进一步研究规范该罪的适用。” 最高法在答复中这样表示。
  全国人大法工委回复孙晓梅代表的建议时表示,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计划,纳入下一步刑法修改完善工作中认真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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