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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显滨:既要保护好用户个人信息,也不能阻碍平台企业发 ...
菲龙网编辑部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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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显滨:既要保护好用户个人信息,也不能阻碍平台企业发展
时间:2025-2-4 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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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社联2024年度论文作者杨显滨。 视频采访:澎湃新闻记者 谷晓丹(02:40)
【编者按】
上海社联2024年度论文已出炉。观察和研读最新评选出的10篇年度论文,我们对近一年来上海社科学者的研究方向会有一个概括性认知,既有“全球供应链重构、科技创新机制、全媒体时代、无形经济、信息保护、代际共育”等当下时代关心和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也有“历史书写、政党与国家、唯物史观、中国美学”等关系中国学术研究的机理问题。
“年度论文”评选活动由上海社联2013年组织发起,至今已连续开展12年。年度论文评选无需作者自行申报,而是依托各学科权威专家、学术期刊主编、资深学术编辑等专业力量,开展多轮遴选评审。
澎湃新闻记者对话上海社联2024年度论文作者,听学者讲述数字时代学术研究的坚守和改变,新文科建设如何创新,以及学者如何研究真问题,回应时代之问。
随着网络平台的使用日益广泛,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也在增大。个人信息,尤其是私密信息与敏感个人信息,一旦被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
该如何更好地保护私密信息与敏感个人信息?
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法治战略研究院教授杨显滨
认为,一方面,我们要采取各种措施保护自己的私密信息与敏感个人信息;另一方面,我们应该提升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当个人信息遭受侵害时,要积极维权。
在
上海社联2024年度论文《我国私密信息保护模式的再造》
(原载于《中外法学》2024年第36卷第2期)中,作者杨显滨指出,在人格要素商业化理论和实践同步发展的当下,应对现有保护模式进行反思,建立人格利益与财产利益二分的新型私密信息保护模式。
2025年1月,澎湃新闻记者就私密信息保护的一系列问题,专访了杨显滨教授。
人格利益与财产利益二分,有利于保护私密信息
澎湃新闻:如何理解“个人信息”“隐私”“私密信息”与“敏感个人信息”等概念的区别?如果遭受侵害,可能会对信息主体带来怎样的影响?
杨显滨:
依据《民法典》第1034条第2款,“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就隐私而言,《民法典》第1032条第2款指出,“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对私密信息,《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皆未界定。至于敏感个人信息,《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8条第1款规定,“敏感个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包括部分隐私(私密信息)和敏感个人信息,私密信息又与敏感个人信息存在交叉重合。因此,区分个人信息与隐私的关键在于,区分私密信息与敏感个人信息。学界对此展开了持久争论,但时至今日,尚无定论,法律对此也没有明确规定。因此,这是我提出私密信息人格利益与财产利益二分保护模式的主要原因。
私密信息可分为三类。一是私密但不敏感的私密信息隐私,比如个人喜好、遭受性侵的个人信息等;二是敏感但不私密的个人信息,比如面貌特征、民族、宗教信仰、政治观点等;三是既私密又敏感的个人信息,比如医疗健康信息,法律对此类信息的许可与使用,要求比较严格。
医疗健康信息,特别是非常隐秘的疾病信息,一旦被泄露,可能会侵害信息主体的人格尊严,如自尊心。因此,相关医疗机构在处理此类个人信息时,应当经过本人的单独同意或书面同意,要明确告知个人信息的使用目的,将会被如何处理,是否会被共享,使用期限等,由信息主体预判风险后决定是否同意。
目前,医疗健康信息泄露引发的侵害时有发生。比如,医疗机构的广告推销电话,可能严重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甚至引发损害。然而,在维权中,由于诉讼成本较高,损害尤其是精神损害不严重,信息主体可能等来的只是一句道歉,或几十元到几百元的损害赔偿。这导致部分民众缺少维权权利。当然,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也在探索应对策略。个人认为,或许可通过惩罚性赔偿(比如三到五倍赔偿)遏制此类侵权行为,预防个人信息泄露造成的侵害。
因此,一方面,我们要采取各种措施保护自己的私密信息与敏感个人信息;另一方面,我们应当提升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当个人信息遭受侵害时,要积极维权。
澎湃新闻:您在论文中提出了人格利益与财产利益二分下的私密信息保护模式,如何结合现实理解这一模式,这一研究成果有何现实意义?
杨显滨:
当侵害私密信息的行为发生时,在现有私密信息保护模式下,由于难以区分私密信息与敏感个人信息,适用隐私权规则还是个人信息保护规则保护私密信息存在困境,裁判结果的差异更是凸显了这一问题。
为此,我在论文中提出了人格利益与财产利益二分下的私密信息保护模式。比如,信息主体(如病人)将个人私密信息(如医疗健康信息)授权给医药公司使用,医药公司获得使用私密信息的财产利益,信息主体保有人格利益,人格利益与财产利益就实现了分离。再比如,健身博主直播带货时,提供产品的商家获得财产利益,博主享有人格利益,人格利益与财产利益依然实现相对分离。即使博主为了自己名气、圈粉、广告代言等,通过处理私密信息获取财产利益,财产利益与人格利益同属于博主本人,但就财产利益与人格利益本身而言,还是实现了分离。
不过,在私密信息的许可使用中,被许可人的财产利益建立在人格利益基础上。被许可人超出许可使用范围使用私密信息,比如没有经过信息主体同意许可他人再使用私密信息,对信息主体造成妨害、阻碍或风险的,信息主体可以主张人格请求权,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等请求权。造成损害的,可以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
审视现有私密信息保护模式,第一种需要区分私密信息和敏感个人信息,但理论界与实务界公认的私密信息和敏感个人信息的区分标准尚未建立,这一保护模式可操作性不强。第二种保护模式要求在隐私权规则和个人信息保护规则中择一适用,但前提依然是必须区分私密信息和敏感个人信息。结果由于适用法律不同,判决结果不同,导致公众对司法公信力产生质疑。此外,依据聚合规则保护模式,同时适用隐私权规则和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尽管能较好保护信息主体,但信息主体可能会因损害赔偿而获益,同时引发法律适用的混乱。
私密信息人格利益与财产利益二分保护模式下,不需要区分私密信息和敏感个人信息。
保护平台个人私密信息,重在增强意识和事前预防
澎湃新闻:各大网络平台的隐私政策、隐私条款,多采用勾选即阅读、使用即同意等方式,代替用户的“明确同意”,如何看待这一问题?
杨显滨:
网络平台一般会在隐私政策、隐私条款中要求用户“一揽子同意”,以便处理信息主体在平台留下的个人信息。不过,如果涉及私密信息,这样的“同意”可能无效,学界对此争议也较大。比如,平台使用医疗健康信息时,如果用户勾选即阅读,使用即同意,在法律效力上可能存在争议。因为按照《民法典》第1033条的低标准应是“明确同意”,按照《个人信息保护法》29条应是“单独同意”或“书面同意”。
按照私密信息人格利益与财产利益二分模式,如果涉及侵害信息主体人格利益的,需要在隐私政策、隐私条款中进行“明确同意”。如果侵害的是财产利益,则需进行“单独同意”或“书面同意”。由此可见,很多平台隐私政策、隐私条款中的勾选即阅读、使用即同意不一定合法,用户可以通过质疑“同意”的效力保护其个人信息权益。
现实中,很多平台违规操作,要求用户必须提供个人信息,否则就无法提供服务。作为普通民众,无法探知自己所提供的个人信息是否为平台提供服务所必须。未来,相关法律应进一步完善,要求平台在适当情况下向公众公开信息使用的机理,防止个人信息滥用。
因此,我们需要尽量减少在平台泄露个人信息,否则可能会在未来面临较大侵害风险。一旦风险发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向平台求助,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法院申请人格权禁令。不过,从另一个角度看,个人信息数据应当流通起来,实现其价值,让每个普通人都能分享数字经济所带来的数字红利。在这一过程中,如何保护个人信息,尤其是私密信息至关重要。
澎湃新闻:在社交媒体发达的今天,一些容易吸引人眼球的个人隐私内容被有意者公之于众,甚至通过转发发酵,对当事人造成负面影响,如何保护这类私密信息?
杨显滨:
从法律和法院判决法来看,互联网已成为典型的公共场所。这意味着,人们在互联网上的所作所为,在一定程度上是公开的,比如,个人上网痕迹等是可以被获取的。因此,为了保护个人私密信息,一是不要轻易上传或允许他人处理个人私密信息;二是不要贪图小利,比如在路边商家扫微信以获取赠品,信息主体很可能遭受个人信息权益侵害。
为了保护个人私密信息,《民法典》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规定了侵权责任。一旦个人信息权益遭受侵害,可以向网络平台求助,一般三个工作日到七个工作日会得到处理。不过,我认为平台处理时间还是太长,因为私密信息遭受侵害后,损害蔓延速度非常快,尤其是在特定的工作、生活圈,对当事人的伤害是巨大的、不可逆的。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杨立新教授建议,应在24小时内要求平台采取删除、屏蔽、断开连接等必要措施。否则,负面影响继续扩大造成损害的,平台应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此外,在紧急情况下,当事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人格权禁令,法院可以立即禁止个人信息公开、泄露等违法行为。
不过,我认为主要还是靠预防,每个人都需要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在当前社会环境下,很难避免一些吸引人眼球的私密视频内容被上传到网络。为此,还需加大宣传个人信息保护法,比如公布典型的侵权案例及犯罪案例,让公众知道个人信息乃至私密信息是如何被泄露的,会造成怎样的危害,以及可能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开展交叉学科研究,需要透过现象看到本质
澎湃新闻:您在所在领域的学术研究中还存在哪些困惑?应如何解决面临的问题?
杨显滨:
我目前最大的困惑在于如何进行交叉学科研究,从所研究领域所在的部门法走出去,了解其他部门法,乃至其他学科的知识。因为我主要研究个人信息、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算法等相关法律问题。因此,我不仅需要从民法出发,走向行政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经济法,还需要扩展到哲学、伦理学、社会学、经济学、管理学、数学、计算机,甚至边缘算法、数据科学和科技伦理学等领域。比如,我需要在了解大语言模型、人工智能算法、区块链等机理的基础上,探讨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如不了解本质,仅从现象研究法律问题,可能研究的就是一个假问题,而非真问题。
为了加强交叉学科的建设和研究,学校、学院、团队层面给予了很多关心、帮助和支持,多次带领我们去公检法机关、政府部门、数据交易所、数据企业、平台企业、互联网法院调研,了解每个法律问题所涉及的其他部门法、其他专业领域的知识。法院或其他部门涉及相关法律问题时,有时也会请相关领域专家说明背后机理,以及其他部门法的适用原理。因此,学者除了自己主动研究文献等其他资料外,还需要深入了解其他部门法、学科的知识,同时应当进行大量的实证调研。
澎湃新闻:2025年,您对所从事的研究领域有哪些未来规划,计划重点研究哪些课题?
杨显滨:
我更关注国家的大政方针,比如新质生产力、科技伦理、人工智能大模型发展、自动驾驶、元宇宙、数据流通等问题。2025年及未来几年,我将专注社会发展中的前沿法律问题研究。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带来很多挑战,包括对现有法律体制有一定程度的冲击。
具体来说,首先,现在除了主要采用的文献分析方法,我也会深入实践进行调研。其次,我的未来规划在于如何对接国家的大政方针,将学术研究与实践相结合。我认为,只有思想观点在解决社会问题中得到应用,才能凸显研究价值。最后,我将加强与相关政府部门、企业、数据交易所、科研机构与院校的合作,探讨私密信息等个人信息、隐私、个人数据的保护与利用问题,及人工智能、算法等的法律规制问题,力争实现各方利益的相对平衡。
我们的个人信息,尤其是私密信息、敏感个人信息,不仅需要保护得更好,也要利用得更好。既要保护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权益,也不能阻碍平台企业的发展。只有数据快速流通起来,才能真正发挥其作为第五大生产要素的作用与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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