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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贷新规正式发布:严禁出租出借牌照等违规“通道”行为

时间:2025-1-20 09:45 0 51 | 复制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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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17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小贷暂行办法》),小贷及延伸而至的网贷、助贷、线下贷款等行业发展有望得到进一步规范。
《小贷暂行办法》共7章、60条,内容可以具体划分为四个方面。
一是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
明确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范围及贷款集中度比例要求,优化单户贷款余额上限标准,突出小额、分散的业务定位。如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对单户用于消费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二十万元,对单户用于生产经营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一千万元。
严禁出租出借牌照等违规通道业务;规范外部融资,严格“1+4”融资杠杆倍数指标,明确小额贷款公司发行债券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条件。要求小贷公司提升自身风险管理能力,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
同时,小贷公司应当将其对借款人收取的所有利息、费用与贷款本金的比例计算为贷款年化利率,在借款合同中载明,且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二是强化公司治理与风险管理。细化关联交易管理要求,明确不良贷款划分标准,小贷公司将逾期超过九十天的贷款划分为不良贷款,并对小额贷款公司放贷资金实施专户管理。
规范网络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系统,应满足全流程线上操作、风险防控体系健全、符合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要求等条件。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对合作机构落实名单制等管理。
三是细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对小额贷款公司信息披露、风险提示、营销宣传、客户信息采集使用等做出规范,并强化对违规和不正当经营行为的负面清单监管。
在备受借款人关注的催收环节,《小贷暂行办法》在要求小贷公司及其合作催收机构不得存在采取暴力、威胁、侮辱、诽谤、恐吓、跟踪、骚扰、误导、欺骗等手段实施催收;散布借款人及保证人的隐私,违反有关规定公开借款人及保证人的身份、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联系人等相关信息;向负有履行债务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外的其他主体催收等“暴力催收”行为。
除此之外,还要求小贷公司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配套机制,积极主动与消费者通过协商或调解等方式解决矛盾纠纷,同时应当建立完善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畅通投诉受理渠道,明确反馈机制,依法合规、积极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
并且,小贷公司不得委托有违法违规催收记录的机构进行贷款催收,如发现其委托的机构存在违反相关条款行为的,应当立即终止合作,并将违法违规线索及时移交相关部门。
四是进一步明确地方金融管理机构的监管职责,加强中央与地方的监管信息共享和工作协同,共同引导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要求地方金融管理机构每年应当选取一定比例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做到三年全覆盖。
南都记者 缪凌云 发自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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