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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大理中心支公司总经理被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时间:2024-6-3 11:44 0 249 | 复制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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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2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大理监管分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大金罚决字〔2024〕12号),赵清(时任阳光财产保险大理中心支公司总经理,简称:阳光财产保险),他在“编制虚假财务资料套取费用”及“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这两项事项上负有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大理监管分局对赵清(时任阳光财产保险大理中心支公司总经理)作出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4年5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有关保险业监督管理的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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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源自:金融界
作者:天眼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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