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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律师因扰乱单位秩序被警方跨省传唤?青岛公安:正在侦办

时间:2024-3-24 09:38 0 734 | 复制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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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1日,在山东晓临律师事务所实习的张文鹏发文称,20日,他在深圳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跨省传唤,理由是扰乱单位秩序。对此,青岛市公安局新闻科一位工作人员回复顶端新闻记者,目前案件正在侦办中,如若当事人认为办案过程有不妥或者有任何诉求,可通过相关渠道反映。
3月22日,张文鹏告诉顶端新闻记者,他是3月20日在深圳被青岛市市南分局金湖路派出所传唤的。张文鹏第一时间要求对方出示传唤证,对方没有出示。并在传唤过程中民警把他的手机抢走,手指被划伤。到达办案场所之后,才出示传唤证,理由为扰乱单位秩序。
“审讯过程中,他们反复问我今年1月底去青岛市司法局的有关情况,这才知道被传唤的原因。就这样审讯持续了近八个小时。直到第二天凌晨四点多才放我回家。”张文鹏回忆道,去年青岛市司法局曾经通知他所在的律所,说不允许他通过实习面试担任律师。随后他就与律所几个同事就跑去青岛司法局讨说法,顺便录制了两个视频并反映情况。
张文鹏表示,当日在司法局他们是出示了律师证件才允许进门的,并未对工作秩序造成影响,当时在公共区域,没有进入任何办公室,也没有打扰别人。
“他们说我未经邀请私闯司法局属于扰乱单位秩序,所以对我传唤,但我认为司法局是公共场所,我也并没有扰乱秩序。这个传唤肯定不符合规定的,我一定会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张文鹏告诉记者,自己被折腾了一夜没有睡觉,感觉完全没有了人格尊严,而且身心十分疲惫,需要休息一段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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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律师晒传唤证,称因扰乱单位秩序被警方跨省传唤
延伸阅读

实习律师被律所主任举报诈骗一审获刑2年 当事人发声近日,一则“律所主任举报自己的实习律师诈骗”帖子引起关注。南都记者了解到,安徽一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某向公安机关报案,举报实习律师熊某涉嫌诈骗,称其隐瞒实习律师身份私自收取代理费用。
一审时,安徽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认定其构成诈骗罪,判处熊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5万元。熊某提出上诉,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月26日,熊某告诉南都记者,重审后的判决与一审相同,目前已经向阜阳中院再次提起上诉。朱某则向南都记者表示,律所是依法管理,其他事项不方便回答。
实习律师被律所主任举报私自收费
因牵涉诈骗案件,熊某的人生轨迹发生了重大转变,曾是一名实习律师,现为取保候审、无业状态。
2020年10月22日,熊某与安徽颍淮律师事务所签订实习协议,实习期一年,成为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据阜阳市律师协会的登记信息,安徽颍淮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6年,负责人为朱某。据熊某介绍,当时该律所有律师3人(包括朱某,均为合伙人),只有他一名实习律师,无专职行政人员和会计,律师无人坐班,他负责在所里坐班和协助接案。
2021年6月3日,该律所主任朱某前往派出所报案,称自己的实习律师涉嫌诈骗,其中提到在实习期间,熊某欺骗当事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私自收取来访人员的费用并据为己有,没有上交到所内财务部门,“当时统计到的受害人15人,涉案金额近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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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公安机关立案决定书
“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我委托律师才发现是律所主任举报我。”熊某告诉南都记者,他不认为自己是犯罪,接案前有向当事人表明自己是实习律师、不可独立办案,需要协助指导律师一起办,按照实习律师的管理规定和朱某的要求,自己接收每个案件都必须当面或电话请示,经朱某同意。
朱某曾向公安机关提到,律所没有专门的会计,聘请了一名兼职会计,在收费方面一般由当事人交到律所账户,也有当事人交给律师,再转交给兼职会计入账。
2月26日,朱某向南都记者表示,他依法管理律所,目前此事进入司法程序,其他事项不方便回答。
因涉嫌诈骗罪,熊某在2021年8月10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取保候审。2022年4月1日,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熊某犯诈骗罪。
指控内容称,实习期间,熊某以为他人代理案件为名,虚构缴纳立案费、仲裁费、起诉费等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挥霍一空。
一审认定有罪后二审发回重审
南都记者从案情材料获悉,检察机关在指控时提及了熊某在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参与过的19宗案件。
检察机关认为,熊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为他人代理案件、缴纳费用等事实,骗取他人财物56372元,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审时,熊某一方认为,熊某没有实施诈骗的犯罪动机,律所对熊某接待案件知情并同意,律所函真实有效,没有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
在证人证言材料上,朱某提到,熊某在实习期间的主要工作是协助执业律师整理材料、接收材料,没有资格办理案件,没有独立办案资格。“接待案件也得经过我同意。经过我同意接待的案件,跟我汇报后,当事人交钱到所账户后,案件登记之后由我办理。”
经审理,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认为,熊某在接待案件时有欺骗行为,隐瞒其实习律师身份,收取被害人费用;对于其提交的“律师事务所函”,法院认为系无法查明真伪的复印件,不予采信。
对指控涉及的19宗案件中,法院认为有4宗案件考虑到其指导律师未尽指导、管理职责,且熊某实际履行了部分代理职责,故该4宗案件指控数额不应认定为诈骗数额。
此外还有一宗收取案件律师费4000元的案件,考虑到有经鉴定为真的安徽颍淮律师事务所“调查专用证明”,不能排除安徽颍淮律师事务所及其指导律师知晓的合理怀疑,未纳入诈骗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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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认定熊某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最终一审法院认定,熊某构成诈骗罪,诈骗数额为48247元,并于2023年3月30日作出判决,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5万元。
一审之后,熊某不服,提出上诉。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裁定撤销上述一审判决,发回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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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被告人对重审判决不服再次上诉
发回重审后,原一审法院于2023年8月9日重新立案,并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此案。
熊某的辩护人告诉南都记者,他坚持无罪辩护,认为指控熊某犯诈骗罪的事实不成立,此纠纷应属于民事行为,熊某接受律所负责人及指导律所的委派和授权履行职务的行为,产生的是民事纠纷,“私自接案和收费,属于实习律师管理、律所内部管理问题”。
重审时,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认为,熊某多次以立案费、仲裁费、起诉费、路费等名义向涉案被害人索要钱财,案发前经案涉被害人多次要求退还款项,足以认定被告人熊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南都记者获悉,2023年12月,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作出重审判决,结果依旧为判处熊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5万元。不过在诈骗数额方面有所增加,从此前的48247元调整为53247元。
目前,熊某一方已提交上诉状,向阜阳中院提起上诉,也将相关证据材料提交给阜阳中院。熊某说,“案件排期还没有出来,正在等待通知二审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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