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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江苏男子64万存款被盗刷,银行推卸责任,法院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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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江苏男子64万存款被盗刷,银行推卸责任,法院如何判决?
时间:2024-2-17 1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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怪了,这是怎么回事儿?”
2015年10月28号上午,江苏的李先生收到了一条短信,短信显示,李先生本人的银行卡刚刚转出了近二十万元的金额。
李先生
之所以感到诧异,是因为李先生根本就不知道这笔交易是怎么回事。刚开始,李先生还以为是骗子发来的诈骗短信,但是在仔细检查了发送方的号码确实是银行的服务号码之后,李先生这才意识到事情不太对。
想到这里,李先生也顾不上手头的工作,赶紧拿起手机准备给银行打个电话咨询一下。就在这时,李先生的手机再次收到一条相同的短信。
也就是说,短短的几分钟内,李先生的银行卡上就被转出了接近四十万元。
算上接下来被转走的钱,李先生前前后后共被转出了六十四万元,这是李先生银行卡上的所有金额了。
李先生在第一时间询问了银行,并且要求银行对自己的银行卡进行冻结。但是,银行却因为各种事情一再推托,最终导致了李先生更大的损失。
一怒之下,李先生将银行告上了法庭。
那么,这件事情最终是怎么处理的?银行那边又是怎么解释的?法院最终的判决结果如何呢?今天,笔者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这桩案件。
不翼而飞的64万
李先生是当地的一个小商人,平日里做一些小生意,由于信誉较好,在当地也有不少的生意伙伴,长期下来,李先生也有了一定的积蓄。
李先生认为,钱拿在自己手里不安全,存到银行才是最好的选择,更何况钱存在银行里还有利息可拿。于是,李先生专门办理了一张卡,把存下来的钱全部存在了卡里面。
2015年10月28号上午,李先生正在和生意上的伙伴谈一些事情,就在这时,一条短信打断了几人的谈话。
李先生随手点开短信,发现自己银行卡里的钱被转走之后,李先生当即联系了银行。
因为不知道是怎么回事,李先生希望银行那边能够先冻结自己的银行卡,以免造成更大的损失。
但是电话那边的银行工作人员的回答却让李先生十分意外,银行表示,他们对李先生卡上的转账记录进行了查询,但是无法查到这笔钱去了哪里,而且也无法马上为李先生办理银行卡冻结业务。
这下李先生坐不住了,他起身告别了生意上的伙伴,一边开车朝银行赶去,一边打通了报警电话。
与此同时,李先生再次拨通了银行的电话,即便李先生多次强调自己的银行卡可能遭遇盗刷,但是银行那边的态度还是很明确:“很抱歉,办理银行卡冻结业务需要本人持有效证件亲自来柜台办理。”
这样的答复让李先生心急如焚,更让他着急的是,就在自己驱车赶往银行的过程中,自己的手机又收到三条短信。
这三条短信无一例外全都是银行卡被刷的信息,看着这三条短信,李先生的心已经凉了一半,前前后后五条短信,五笔转账,已经将李先生卡上的六十四万全部转出。
李先生公司离最近的银行只有十五分钟左右的路程,但是就是这十五分钟,让李先生前半生的努力全部付诸东流。
来到银行之后,李先生马上来到了柜台前,要求银行的工作人员马上对这五笔转账记录进行查询,但是和之前一样,在进行了查询之后,银行的工作人员仍然无法给出准确的转账定位。
“你们为什么不给我办理银行卡冻结,我再三强调我的银行卡出问题了,如果你们早点按我说的办,事情怎么会变成现在这个样子?”
看到银行工作人员没办法解决自己的问题之后,从刚开始就十分焦虑的李先生情绪一下子就爆发了,在李先生看来,如果银行早点帮助自己,那么最差也可以避免后来的二十多万的转账。
“全都是你们的不作为!”李先生怒不可遏,坚持要求银行方面给一个说法。
看到李先生如此愤怒,银行工作人员也不知道该怎么办,为了避免事件进一步扩大,银行建议李先生先报警。
“我已经报警了,你们必须给我一个说法!”
孰对孰错?
警方赶到之后,立马对这边的情况进行了了解,之后便对此事展开了追查。
与此同时,李先生还是十分地生气,他坚持一切都是银行的错误,李先生越想越气,最终于11月16日将银行告上了法庭。
李先生的要求很简单,因为警方办案需要时间,但是他急用钱,等不了那么长时间,他的诉求就是希望银行方面出面赔偿自己在该事件中的损失。
接收到李先生的一纸告状之后,法院方面也对该案件进行了审理,经过讨论,法院认为,如果想要证明银行方面的错误,必须尽快拿出相应的证据。
这个简单,李先生立马表示,自己刚一收到银行卡被盗刷的信息就马上联系了银行的工作人员,并且提出了相关的建议,无论是自己的通话记录还是银行的通话记录都可以证明这一点。
当然,李先生本人并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李先生的银行卡是否在现场。
李先生表示,自己在事情发生后迅速赶到了银行,并且带齐了自己的证件和银行卡,这点从银行的监控可以证明。
“银行那边当时就接了我的银行卡,而且他们说因为事情比较严重,需要将银行卡提交到更高一层的领导进行查询。”
这几点证据足以证明,李先生本人并不存在任何的问题,他及时作出了反应,并且也采取了一定的措施,责任方应该在银行。
但是,作为被告方的银行,同时也出具了相应的证据。
银行方面表示,他们完全是按照程序来处理的,因为事发当时李先生本人并不在场,而办理银行卡冻结业务需要本人到场,所以银行才没能立马办理这一业务。也就是说,银行方面认为自己是按照程序来处理这一问题的,不存在任何问题。
而且,截至目前,不管是李先生还是警方,都无法查出盗刷银行卡的人到底是谁。
双方各执一词,法院方面暂时也无法解决,而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就是找到盗刷银行卡的人!
为了配合法院方面的工作,警方也加快了追查的进度,终于,在二十多天后,警方抓捕了犯罪嫌疑人谭兆。
被抓捕后,谭兆马上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根据谭兆表示,他们是有一个具体的团伙的,而他自己只是负责其中一小部分工作的人。
“他的银行卡之所以会被盗刷,是因为我们采集到了他的银行卡数据,然后找人制造了一张伪卡,拿到POS机上面刷走的。”
在审讯过程中,谭兆还“大发慈悲”地提供了破解这一受骗过程的最佳办法。
“只要在第一时间将自己本人的银行卡冻结,那么就算我们掌握再多的信息,也无法进行下一步的操作了。”
谭兆的口供让李先生更为生气,他认为,谭兆所说的话正好坐实了自己的猜测,这也侧面印证了银行的不作为。
李先生再次联系到了银行,表示自己的任何信息都是正确的,为什么一定要本人来到银行才可以办理,规矩是死的人是活的,难道真要看到别人的钱被刷完了才肯采取措施吗?
李先生的愤怒我们是可以理解的,任何人遭遇到这样的情况,恐怕第一时间想到的都是联系银行或者报警,李先生更是两样都做了。
但是,问题是李先生联系的银行是营业厅,并不是银行的服务电话。
冻结银行卡是一件要求严格的业务,如果是线下操作的话,需要本人持有效证件到柜台办理,而且,因为营业厅的权限有限,并不能立马处理该业务,还需要向上级申请才能办理;如果是线上办理的话,则需要拨打银行的服务电话,在经过信息核实之后才能够予以受理。
也就是说,虽然李先生的想法是对的,但是他拨错了电话。
银行的这一理由符合法律上面的“程序正义”,在抓住了这一漏洞之后,银行方面对李先生的起诉给予了有力的回击。
除此之外,银行方面还拿出了另外一个理由:“李先生的银行卡被盗刷,原则上应该联系的是取款行,而不是我们的银行。”
这两个理由让李先生哑口无言,他并不是专业的金融人员,也对法律不太清楚,但是,李先生坚持认为自己的做法是正确的,责任最大方应该是银行。
而面对双方的争吵,法院方面也进行了进一步的审理。
法院这边的审理进入了僵局,而此时,警方那边取得了新的进展。
根据调查显示,犯罪嫌疑人利用的是“EPOS”技术,而这一技术主要是通过POS来实现的,虽然如此,但是在这一过程中,犯罪团伙仍需通过银行方面的电子交换系统进行信息核实。
通过这一调查结果,法院对于双方的争吵给出了判断,事实上,虽然银行方面的律师说得有鼻子有眼的,但实际上却是在避重就轻,作为发卡方,客户的最终交易权限都在银行的控制中,因此,法院认为银行将责任推给取款方这一说法是不合理的。
这一说法行不通,银行马上换了种说法。
银行方面表示:“为什么犯罪团伙会采集到你的银行卡信息?有没有可能是你自己故意或不小心泄露的呢?”
对于这样的问题,李先生觉得简直是不可思议:“我为什么要那么做呢?泄露我自己的信息对我来说有什么好处呢?再说了,平时我对银行卡的保密工作做得很好,怎么可能会泄露呢?”
对于李先生的说法,银行那边也拿出了“证据”。
“李先生,我们了解到,您在事发前两天,曾经向深圳转出过一笔资金,我们怀疑这有问题,还需要您出示相关的证明。”
李先生被对方的胡搅蛮缠气得说不出话,但是无可奈何,只好将那笔资金的流向拿了出来。
原来,那笔资金是李先生的五金材料款,是生意上的用款,而收款方也是和李先生合作了十几年的生意伙伴,随后,李先生还拿出了以往的汇款单,证明自己与对方的关系正当。
为了证明自己平日里钱款去向的清白,李先生甚至拿出了自己的流水清单。
“你们查吧,我的资金全部都是正当的!”
看到李先生这么做,银行方面只得对其进行调查。
事实上,李先生的流水单没有任何问题,但是银行还是鸡蛋里挑骨头,他们表示,李先生的流水单虽然没什么问题,但是这些转账记录都是通过网银来完成的,而网银可能会增加交易的不安全性。
这下轮到李先生生气了,自己已经将能拿出来的都拿出来了,对方还要这么挑刺:“你这不是自己打自己的脸吗,我用的网银都是你们银行给的,如果说网银交易有一定的风险性,那不还是说你们银行没有做好客户的资金保护吗?”
在李先生看来,银行就是在胡搅蛮缠,自己明明没有什么问题,还非得挑出来一些小毛病,为了撇清自己的责任无所不用其极,看到这样的情况,李先生表示自己很失望。
由于双方各执一词,该案件的审理仍在继续。
最终判决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法院方面做了更为详细的调查,也拿到了银行和李先生签下的种种协议和合同。
根据这些文件,能够表明李先生和银行存在着真实有效的储蓄存款关系。
同时,经过监控的排查,法院能够确定,事发当天,李先生和他的银行卡确实都在本地,没有在别人身边。
案件性质已经敲定,接下来就要看法院的判决了。
所有的证据都在为李先生提供便利,到了这种地步,或许是为了争取损失最小化,银行方面开始采取了一定的妥协。
“我们可以接受李先生要求的赔偿,但是我需要强调的是,该案件不只是银行单方面的问题,李先生本人也负有一定的责任,因此我们希望双方能够分摊损失。”
这样的提议显然是无法让李先生接受的,李先生再三强调,自己跟案件毫无关系,而且,不管是警方还是法院都做出了说明,自己不但没有泄露自己的银行卡信息,还在案发的第一时间做出了最好的措施,因此他自己是毫无责任的,是完完全全的受害方,因此不需要跟银行分摊损失。
不仅如此,李先生的律师还发现了一个严重的问题。
2011年起,我国就推出了相关法律:为了保障银行系统的交易安全,所有的银行卡都应该逐步向芯片卡转型,以此来取代原先的磁条卡。这一法律的目的就是为了规避李先生这样的银行卡盗刷事件。
但是,李先生手中所持的银行卡,正是之前的磁条卡。
银行没能够及时更换李先生的银行卡,间接地给李先生的交易增添了风险。
面对李先生的证词,银行方面再也无法反驳。
2016年3月3日,经过几个月的审理,法院最终判定:被告银行需要向李先生赔偿案件中损失的642438.9元,且需要承担李先生的存款利息。
对于这样的结果,银行方面不服,提出再次申诉,但是法院最终决定维持原判。
在该案件中,作为局外人,我们能够清晰地看出,作为被害方,李先生在第一时间作出了一个普通人能够做出的最好的反应。
而反观银行方面,并没有能够针对李先生的要求和建议作出反应,进而导致了李先生损失的扩大。
因此,银行方面的“要求李先生共同分担损失”的这一说法显然是不合理、不公平的。
通过这起案件,我们更要提高对交易安全的警觉,不要以为把钱存入银行卡就万事大吉了,日常生活中,总会有大大小小的骗局,我们应该对其保持警惕,这样才能够最大程度地规避个人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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