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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中越石油勘探违宪 最高法院维持原判

时间:2024-2-17 07:46 0 529 | 复制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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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龙网专讯】菲律宾最高法院大法官裁定,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CNOOC)、越南石油天然气公司(Petro Vietnam)以及菲律宾国家石油公司(PNOC)之间于2005年签署的联合海洋地震工作协议违宪。

在最近公布的裁决中,最高法院驳回外交部、能源部、菲律宾国家石油公司和菲律宾国家石油公司勘探公司提出的重新审议动议。

这份请愿书由Bayan Muna党派议员 Satur C. Ocampo和Teodoro A. Casino、Anakpawis党派议员Crispin B. Beltran、Gabriela妇女党派议员Liza L. Maza和Luzviminda C. Ilagan、众议员 Lorenzo R. Tafiada III和Teofisto L. Guingona III于2008年5月提交。

最高法院此前将前总统阿罗约列为被告之一,因为请愿书提交时她仍是菲律宾总统。然而,在2023年的裁决中,最高法院将阿罗约从被告名单中除名。

在拒绝重新审议动议时,最高法院表示,为了使协议有效,必须根据宪法第十二条第二节的规定执行,其中包括:(1) 直接由国家执行; (2) 通过与菲律宾公民或合格公司共同生产、合资或产品共享协议; (3) 通过菲律宾公民小规模利用自然资源; (4) 通过总统与外资公司签订的涉及大规模勘探、开发和利用矿物、石油和其他矿物油的技术或财政援助的协议。

由于该协议涉及外资企业,它不属于前三种执行模式。对于第四种模式,即涉及自然资源勘探、开发和利用的协议,则必须由总统签署,这在该案中并未实现。因此,该协议被认定为违宪。

2004年9月,在中国和菲律宾领导人的共同见证下,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和菲律宾国家石油公司签署《南中国海部分海域联合海洋地震工作协议》。经中菲双方同意,2005年3月,中国、菲律宾、越南三国国家石油公司签署《南中国海协议区三方联合海洋地震工作协议》,商定三国的石油公司在三年协议期内,在约14.3万平方千米海域的协议区内完成一定数量的二维和/或三维地震测线的采集和处理工作,对一定数量现有的二维地震测线进行再处理,研究评估协议区的石油资源状况。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菲律宾共和国联合声明》表示,“双方认为,南海三方联合海洋地震工作可以成为本地区合作的一个示范。双方同意,可以探讨将下一阶段的三方合作提升到更高水平,以加强本地区建立互信的良好势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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