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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熙来案终审符合程序正义 公开披露裁定书促社会认同

时间:2013-10-26 06:46 0 1107 | 复制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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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5日对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无期徒刑判决的原判。细观薄案二审宣判过程,有力体现了程序正义,公开披露的裁定书內容则透露出中国法院对待此案的谨慎、严肃態度,有利於增进社会公眾的认同感。
  一个多月之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庭对薄熙来以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依法判处刑罚,数罪並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薄熙来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並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由於中国採用二审终审制,当媒体预告薄案二审將於25日宣判的时候,这位64岁前中共重庆市委书记的命运走向再次成为海內外舆论关注的焦点。
  根据二审宣判当天公佈的裁定书披露,山东高院在二审中审阅了案件全部卷宗材料和一审庭审录像资料,审查了薄熙来的上诉状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多次讯问了薄熙来,听取其辩护人意见,核实了全案证据,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適用法律进行了全面审查。
  “薄案二审不属於依法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所以不开庭审理是合法的,从这些信息可以看出,薄案二审也没有採取单纯的书面审理形式。”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诉讼法室主任熊秋红在接受中新社记者採访时指出,此种审理形式体现了法院以严肃、谨慎的態度审理此案。
  法学界人士认为,从裁定书披露的上述审理细节来看,完全符合程序正义,薄熙来及其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得到了充分保障。
  “二审並没有‘走过场’。”熊秋红如是指出。
  她得出这个结论的重要依据除了上述原因之外,还体现在法院处理薄熙来提出的11条上诉理由,以及其辩护人除提出与薄熙来上诉理由基本相同的辩护意见外还提出4条辩护意见问题上。对於这些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法院均进行了评判。
  例如,对於薄熙来及其辩护人所提薄供认犯罪的自书材料和亲笔供词繫在办案人员的压力下形成,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不应作为证据採信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裁定书写道,在案证据表明,上诉人薄熙来承认本案不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形,薄熙来供认犯罪的自书材料和亲笔供词,均是其自主作出,不符合非法证据排除的条件,不予採纳。
  对於其余十几条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山东高院也给出了详细的逐一评判。
  “面对上诉人所提出的爭议,山东高院根据案件的事实、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评判。”熊秋红说。
  从裁定书披露的评判內容来看,法院对於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均不予採纳。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认为,事实上,在薄熙来案庭审阶段,其被指控的“三宗罪”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这条完整的证明体系,已可以排除合理怀疑。在此情况下,二审中,法院对於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逐一详细评判,更为反映出案件审理的严肃性和依法性。
  樊崇义的上述观点在法学界具有相当的代表性。专家们认为,此案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確实、充分,定罪准確,量刑適当,审判程序合法。薄熙来供认犯罪的自书材料和亲笔供词与证明其犯罪事实的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物证能够相互印证。薄熙来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不能成立。
  值得注意的是,裁定书最后明確写道:“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据记者查阅相关资料,在中国现行法律制度下,如果薄熙来对二审判决仍然不服,还可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提出再审申请並不影响二审生效判决的执行。
  综观整个案件查办过程,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认为,对薄熙来的查处,从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到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从依法指定管辖,到一审、二审审理,直至25日的终审裁决,当局从一开始就沿著法治轨道推进,法治精神、法律原则、法律规范得到充分体现。
  从更为深远的意义来讲,在中央强力反腐和依法治国的背景下,需指出,薄案的標誌性还在於凸显中共反腐决心,以及弘扬法治精神、贯彻平等司法、促进法制教育等多重法治意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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