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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女子狂买30万黄金,数月涨价近10万,却被要求不当得利返还

时间:2023-2-6 12:10 0 532 | 复制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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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福州,李囡在某金店促销时低价购买30多万的黄金。可没几个月,她竟然收到了金店的律师函,要求李囡立即归还近10万元的不当得利,不然法庭见。李囡为搞清原由就跑到金店理论,可真实的情况却让人大跌眼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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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囡很有生意头脑,经常低价购入一些物品,再等价高的时候卖出。久而久之,年纪轻轻的李囡不但这种低价优质的商品有了一定的敏感度,也存下了一笔数额不小的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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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日,李囡途径一家正在搞促销的金店。对黄金的敏感性驱使她走了进去。经过询问店员,黄金价格才328元一克,凭李囡的直接黄金价格必涨,于是一口气花了305895元买了932.61克黄金。对于这种大客户,店里的经理孙振全程招呼,毕恭毕敬,全程供着腰服务,生怕“财神奶奶”跑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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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囡的果然有投资眼光,没几个月国际金价就蹭蹭上涨,其购买的黄金赚了近十万,李囡逢人提及此事就乐得合不拢嘴。
可赚钱的喜悦没撑几天,李囡就莫名其妙的收到一条短信。短信那边自称是金店老板,李囡之所以当初买的那么便宜,是因为店员报错价格所致,希望李囡能够及时归还近十万的差价,不然一切法律后果由李囡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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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囡觉得无法理解,当初自己购买黄金的时候,是打着广告到处宣传卖328元一克。怎么到了自己这儿,这个价就是店员弄错了?再说自己有发票和单据在手,上面写的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的单价啊。李囡心想可能是骗子,于是不再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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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又过了没多久,李囡收到一个快递,快递是金店老板发来的律师函,律师函中明确要求李囡在一周内返还不当得利,否则就法庭见。
李囡百思不得其解,她有两点疑惑:1、到底是真的报错价格还是金店反悔交易?2、她的家庭地址金店怎么会知道?
带着疑惑,李囡又回到了金店。她找到当初向自己介绍黄金的店员,店员听完李囡的介绍也是一脸懵,表示李囡的当初所购买黄金的价格是总公司统一定价的, 促销当日卖的不止李囡一份,公司也不可能就此交易行为反悔的,更不会发什么律师函。
这下李囡更迷茫了,咋回事?莫非有人恶作剧?李囡突然想起那条短信,于是把短信上的手机号码给店员看。店员一看就知道这是他们经理孙振的号码,而且这个号码和给李囡邮寄快递的号码也是一致!
真想逐渐浮出水面,对于经理是如何知道自己的家庭住址,李囡也逐渐回想了起来。原来,李囡曾接到过一个自称是快递员的陌生电话,说李囡的快递地址不清楚,详细询问了李囡的地址。但那个所谓的快递迟迟没有送给李囡。
这下真相大白了,金店经理孙振得知黄金涨价后,假借金店名义,向李囡发送退还不当得利的律师函,借机威胁李囡返还钱财。李囡十分生气,决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那么李囡的行为属于律师函中所提出的不当得利吗?
根据《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通俗来说就是, 没有合法的依据,所以取得财物但却不受到法律保护,受益人应当返还给受损人。
而本案中的李囡是通过合法途径购买黄金,该购买行为合法有效,金店出具的发票和单据足以证明,因此不存在不当得利之说。
其次,根据《民法典》147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而本案中的店员已经明确告诉李囡,李囡当日购买黄金的价格是总公司统一定的,并没有误报价格,所以不存在重大误解。
综上,李囡购买黄金的行为不属于不当得利,而是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关系。
2、孙振作为金店的经理,其采取发送短信、邮寄律师函的方式逼迫李囡交出近10万元的财产,是否涉嫌犯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司法实践中,行为人使用了威胁或要挟手段,非法取得了他人的财物,就构成了敲诈勒索罪的既遂。但如果行为人仅仅使用了威胁或要挟手段,被害人并未产生恐惧情绪,因而没有交出财物;或者被害人虽然产生了恐俱,但并未交出财物,均属于敲诈勒索罪的未遂。
本案中,孙振确实实施了威胁的手段,并且其明知与李囡只见不存在任何民事权益纠纷,继而威胁李囡,迫使李囡交出财产。李囡并未因此产生恐惧情绪,更没有交出财物,所以孙振的行为应该被定性为敲诈勒索(未遂)。
根据《刑法》规定,该罪一般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处3年-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两高下发的《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敲诈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刑期在3年至10年。因此孙振可能会在此刑档中被处罚。
笔者认为: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能为了利益而逾越法律的红线。孙振能当上金店的经理位置,可见必有他的过人之处。可惜,用错了地方。采取如此劣矬的手段,闹出如此可笑的笑话,让人唏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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