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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购买30万黄金获利10万,却被金店经理以不当得利“起诉”

时间:2023-2-6 12:10 0 462 | 复制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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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福州,李囡在某金店促销时,低价购进30多万的黄金,可没几个月,她竟收到了金店的律师函,要求李囡立即归还近10万的不当得利,不然法庭见,李囡为搞清缘由就跑到金店理论,可真实的情况却让人大跌眼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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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囡很有生意头脑,经常低价购入一些物品,再等价高时卖出,久而久之,年纪轻轻的李囡,不但对这种低价优质的商品有了一定敏感度,也存下一笔数额不小的财富。
某日,李囡途径一家正在搞促销的金店,对黄金的敏感性,驱使她走了进去。
经过询问店员,黄金价格才328元一克,凭李囡的直觉,黄金价格必涨,于是一口气花了305895元,买了932.61克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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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种大客户,店里的经理孙振全程招呼、毕恭毕敬,全程弓着腰服务,生怕“财神奶奶”跑掉。
李囡果然有投资眼光,没几个月国际金价就蹭蹭上涨,其购买的黄金赚了近10万,李囡逢人提及此事时,就乐得合不拢嘴。
可赚钱的喜悦没撑几天,李囡就莫名其妙收到一条短信,短信那边自称是金店老板,李囡之所以当初买的那么便宜,是因为店员报错价格所致,希望李囡能够及时归还近十万的差价,不然一切法律后果由李囡承担。
李囡觉得无法理解,当初自己购买黄金的时候,是打着广告到处宣传卖328元一克,怎么到了自己这儿,这个价就是店员弄错了?
再说自己有发票和单据在手,上面写的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的单价啊!李囡心想有可能是骗子,于是不再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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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又过了没多久,李囡收到一个快递,快递是金店老板发来的律师函,律师函中明确要求李囡在一周内返还不当得利,否则就法庭见。
李囡百思不得其解,她有两点疑惑:1.到底是真的报错价格还是金店反悔交易?2.她的家庭地址金店怎么会知道?
带着疑惑,李囡再次回到金店,她找到当初向自己介绍黄金的店员,店员听完李囡的介绍也是一脸懵,表示李囡当初所购买黄金的价格,是总公司统一定价的,促销当日卖的不止李囡一份,公司也不可能就此交易行为反悔,更不会发什么律师函。
这下李囡更迷茫了,咋回事?莫非有人恶作剧?李囡突然想起那条短信,于是把短信上的手机号码给店员看。
店员一看就知道,这是他们经理孙振的号码,而且这个号码和给李囡邮寄快递的号码也一致!
真想逐渐浮出水面,对于经理是如何知道自己的家庭住址,李囡也逐渐回想起来,原来,李囡曾接到过一个自称是快递员的陌生电话,说李囡的快递地址不清楚,详细询问了李囡的地址,但那个所谓的快递,却迟迟没有送给李囡。
这下真相大白了,金店经理孙振得知黄金涨价后,假借金店名义,向李囡发送退还不当得利的律师函,借机威胁李囡返还钱财,李囡十分生气,决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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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那么李囡的行为,属于律师函中所提出的不当得利吗?
根据《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通俗来说就是,没有合法依据地取得财物,不受到法律保护,受益人应当返还给受损人。
而本案中的李囡是通过合法途径购买黄金,该购买行为合法有效,金店出具的发票和单据足以证明,因此不存在不当得利之说。
其次,根据《民法典》第147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而本案中的店员,已经明确告诉李囡,她当日购买黄金的价格是总公司统一定的,并没有误报价格,所以不存在重大误解。
综上,李囡购买黄金的行为不属于不当得利,而是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关系。
2.孙振作为金店的经理,其采取发送短信、邮寄律师函的方式逼迫李囡交出近10万元的财产,是否涉嫌犯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司法实践中,行为人使用了威胁或要挟手段,非法取得了他人的财物,就构成了敲诈勒索罪的既遂。
但如果行为人仅仅使用了威胁或要挟手段,被害人并未产生恐惧情绪,因而没有交出财物;或者被害人虽然产生了恐俱,但并未交出财物,均属于敲诈勒索罪的未遂。
本案中,孙振确实实施了威胁的手段,并且其明知与李囡之间,不存在任何民事权益纠纷,继而威胁李囡,迫使李囡交出财产。
李囡并未因此产生恐惧情绪,更没有交出财物,所以孙振的行为应该被定性为敲诈勒索(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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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规定,该罪一般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两高下发的《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敲诈3-1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刑期为3-10年,因此孙振的基本刑为3-10年,不过由于他是未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笔者认为: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能为了利益而逾越法律红线,孙振能当上金店经理,可见必有他的过人之处,可惜,他把聪明用错了地方,采取如此劣矬的手段,闹出如此可笑的笑话,让人唏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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