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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家保险公司被监管通报透视:人保寿险最低资本少计提超7亿 安诚财险、友邦寿险 风险综合评级数据不实

时间:2023-1-16 12:24 0 556 | 复制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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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银保监会财务会计部(偿付能力监管部)针对4家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数据不真实问题进行了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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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部门表示,偿付能力监管是保险公司审慎监管的重要内容,偿付能力数据不真实将直接影响监管质效。通报显示,监管部门在2022年偿付能力真实性检查中,发现浙商财险、安诚财险、人保寿险和友邦人寿4家保险公司存在偿付能力数据不真实问题。
从具体涉及问题来看,4家保险公司均涉及未按规定计提最低资本,以及风险综合评级数据填报不准确或不真实问题。除此之外,还涉及流动性风险指标计算不准确、偿付能力报表填报不完整、未按规定穿透计量最低资本、权益投资未及时调整核算方法等问题。
随后,2023年1月9日,为加强银行业保险业监管统计管理,规范监管统计行为,提升监管统计质效,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办法》共六章三十三条,其中重点内容包括明确数据质量责任、对接数据治理要求以及重视数据价值实现等。
人保寿险最低资本少计提金额超7亿
最低资本一般指监管资本,在保险行业,保险公司的最低资本是监管机构要求其必须具有的最低偿付能力的额度,随赔偿对应保单所需金额变大而变大。若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如果保险公司少计提最低资本,将提升其偿付能力充足率,进而影响风险综合评级。
2022年1、2季度偿付能力报告中,人保寿险少计提最低资本最多,主要因部分投资资产中未约定确定性现金流,少计提最低资本7.25亿元、8.91亿元,除此之外,因某资管产品不满足豁免穿透条件,但被列报为“豁免穿透的资产支持计划”,少计提最低资本2265.02万元。
其次是浙商财险,在2022年1季度因基础因子选择错误,少计提最低资本807.6万元,又因某资管产品穿透后国债未计量利率风险,少计提利率风险最低资本3563.34元。
安诚财险在2022年1、2季度因部分股票基础因子使用错误,分别少计提最低资本156.6万元、354.4万元,友邦人寿在2季度因部分非基础资产穿透错误,债券分类不准确,少计提最低资本20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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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虚增核心资本和实际资本同样会提高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通报显示,人保寿险虚增2022年1季度、2季度偿付能力报告中的实际资本和偿付能力充足率,会使得当季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较实际情况更高。友邦人寿实际资本中一级核心资本少计提2108万元,会导致虚增核心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
风险综合评级数据不实:浙商、安诚财险存偿付能力不达标风险
除少计提最低资本外,4家保险均涉及风险综合评级数据填报问题。其中,浙商财险和人保寿险的风险综合评级数据填报不准确;安诚财险和友邦人寿的风险综合评级数据填报不实。
具体来看,浙商财险在2022年1、2季度风险综合评级均有部分数据填报不实。涉及关联方保险资金运用金额未纳入关联方资产统计;未进行再保险业务内部审计,却填报2次;资产管理部负责人资金运用从业年限和部门人员平均从业年限填报不准确等。
人保寿险在2022年1、2季度报送的风险综合评级数据中,涉及保险业务线操作风险中的原保费收入,其他操作风险数据中的财务负责人更换次数、印章管理操作风险事件次数、总经理变动次数等14项数据填报不实。
安诚财险在2022年1、2季度风险综合评级中,涉及销售人员、核保核赔人员、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数量和离职率,以及保险合同争议诉讼案件败诉率等43项数据填报不实。
友邦人寿则在2022年2季度风险综合评级中,涉及核保核赔人员数量、总经理室成员及中心支公司总经理离职人数、评估期之前4个季度保险公司合计投诉次数、数据差错率等18项数据填报不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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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综合评级结果是为了综合反映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的整体状况,包括资本充足状况和其他偿付能力风险状况。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保险公司的风险综合评级细化为4个监管类别8个级别,对应为AAA类、AA类、A类、BBB类、BB类、B类、C类、D类。
从目前已公布的风险综合评级来看,浙商财险和安诚财险2022年1、2季度的评级均为B;人保寿险2022年前两季度的评级均为BB;友邦人寿2022年第一季的评级为AAA,第二季度为AA。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2021年1月发布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偿付能力达标要求之一为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目前浙商财险及安诚财险均处于B类,且存在风险综合评级数据填报不准确不真实的问题,未来评级若出现下降,两家公司的偿付能力或将存在不达标风险。
保险监管法规持续完善,数据管理将进一步规范和提高
近期保险监管持续趋严,2023年1月9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就数据管理予以进一步规范,并在数据填报审核机制、数据质量管控机制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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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次《办法》中,监管部门首次提出并明确银保机构法人或主要负责人承担数据质量最终责任,并要求明确归口管理部门和各相关部门的数据质量责任。
其次,《办法》在数据填报审核机制、数据治理机制、数据质量管控机制建设方面提出明确要求。重点强调了源头数据的质量管理及明确数据质量责任,明确银行保险机构应建立包括数据源管理、统计口径管理、日常监控、监督检查、问题整改、考核评价在内的监管统计数据质量全流程管理机制。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
针对数据质量问题的相关处罚措施在《办法》中也做出了明确规定。对于未按规定提供监管统计资料、编造或提供虚假监管统计资料、及拒绝或者阻碍依法进行的监管统计监督检查的,监管机构可以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其责任人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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