弃婴和天生公民的差别
弃婴和天生公民的差别作者:Rod Kapunan(译自马尼拉标准报)
看来大理院首席法官西利诺(Ma. Lourdes Sereno)混肴了弃婴跟天生公民(natural born citizen)的理解,她甚至未能分清两者之间的巨大差别。我们这么说是因为这名可怜的首席法官担心,如果参议员格丽丝.傅(Grace Poe)被撤销资格,其他弃婴身为普通公民的权利也会被剥夺。我们想问的是,这个共和国何时出现异于常人或特别的公民了?
首先,首席法官西利诺假设傅氏被取消资格等同歧视,这是绝对错误的。但歧视跟法律不允许参与是两码事。歧视是因为种族、宗教、年龄或身份地位不被接受而造成的不平等,但却在某些情况下被人接受,譬如公民与外侨拥有的权利的差别。我们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这件事跟傅氏自称为弃婴无关。这里的争议是她放弃菲籍,甚至伪造自己的菲籍身分,方便竞选参议员。
更何况,弃婴由于无法认明自己的亲生父母而被假设为天生公民,这也不是问题。因此,如果我们只用“天生”而没有加上“公民”,那我们指的是经过怀胎九月正常诞生的人,而不是经过人工授精或复制技术。我们关注的是我们的公民的区别——天生公民及归化公民。天生的后面加上“公民”,成为天生公民,与孩子如何出生无关。这是指孩子在何地被发现的,因此被称为弃婴(foundling)。
如果孩子是在菲律宾被发现的,他被假设为天生菲律宾公民。国际法并不承认弃婴这个名词,但国际法赋予孩子的权利,是避免让他们成为无国籍,因此他们可以向联合国难民署申请庇护。法律理论家说,在血缘法(jus sanguinis)之下,弃婴是例外,因为他们无法指认任何与他们有血缘关系的亲人。如果我国使用的是地缘法(jus soli)就没有这个问题,因为地缘法是认定出生地为国籍的来源。
就算我们接受傅氏是一名天生菲律宾公民,问题不在她的出生地或她是不是一名弃婴,而是她在出生后,自己放弃了这个天生菲律宾公民的假设。她选择加入美国籍,然后重新申请菲律宾国籍,以便接受电影及电视审查及评级署(MTRCB)署长一职,以及为了竞选参议员。现在她的目标是总统。在这件事情上,就算是弃婴,如果宣誓效忠别的国家,就同样会失去他们的天生公民身分。西拉诺大法官的假设是错误的——弃婴跟成为一名天生公民是没有任何关联的。
要求撤销她的竞选资格的请愿者,从来没有质疑参议员格丽丝.傅作的弃婴身分。与其,是她为了自辩才提出这个问题的,而她将弃婴跟天生公民画上等号,跟西拉诺颠三倒四的论点是一样的。
现在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她放弃国籍后又复籍的行为,或简单说是她的机会主义行为,是否还能保留自己的天生公民身分。就连美国宪法都不允许放弃国籍后又重新申请入籍的人,竞选美国总统。宪法第七章第二条明文规定,要成为总统,当选者必须是天生公民。
我们甚至可以说,就算在她选择成为公民的美国,她的弃婴身分仍然不会改变,尽管她被认为是那个国家的归化公民(naturalized citizen)。同样地,就算她留在本国,她仍然是一名弃婴,但已经失去天生菲律宾公民的身分。这种区别会阻止她竞选任何全国性职位。事实上,这名野心勃勃的弃婴之所以积极争取自己的天生公民身分,是因为一旦她被取消资格,她将面临伪造文书及当参议员时非法挪用公帑等罪名。她当然不应该受到这种待遇,但看来她已经没有退路了,这些腐败的寡头主义者,正期盼着她延续有关政策,让本国成为美国和其他诸如日本和欧盟等盟友的垃圾桶。
更重要的是,一个人一旦选择成为另一个国家的公民并失去原来的国籍,她也失去了天生公民的身分,就算她改变主意并决定恢复自己原来的菲律宾国籍。无论她使用什么藉口,诸如归侨、双重国籍等,都不能让她恢复自己的天生菲人身分。事实上,双重国籍法的起草者们,让全世界看到了他们的愚蠢行为,因为没有一个珍惜自己主权的国家,会允许它的公民,视双重国籍如换衣服一样,特别是涉及忠诚的问题。
再说,宪法规定的选举前10年居住期,只应用在那些海外菲侨或任何在外国工作的公民,而不是那些放弃自己国籍的人。当傅氏申请加入美国国籍时,无论她住多久,都无法弥补回来的。她放弃自己的菲籍,已经让她永远失去天生公民的身分,尽管她仍然是一名弃婴,同时取得归化菲人的身分。假如她仍然是一名天生菲律宾公民,法律名词“带有返还意向”(animo revertendi)就跟身为一名弃婴没什么关系了。只有大法官西利诺记良仁(Marvic Leonen)才会提出这么个怪异的法律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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