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闹上国际法庭本身就违反国际条约
(南洋视界社评)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亚洲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王江雨先生在新加坡报纸发表文章,认为中国不随菲律宾一起上国际法庭,对中国不利。
文章甚至说,中国对南海仲裁案的立场是“不接受,不参与”,这会在国际上被视为对国际法的公然蔑视,极大地破坏中国的国际形象,而这本来是不应该付出的代价,也是经常将国际法挂在嘴上的中国政府和中国领导人绝不愿意看到的。
其实,王教授通篇文章都没有提及一个最基本的事实,就是菲律宾把问题闹上国际法庭,本身就违反了菲律宾签署的《南海各方行为宣言》。
《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第四条载明:“由直接有关的主权国家通过友好磋商和谈判,以和平方式解决它们的领土和管辖权争议”。菲律宾诉诸国际法院,已经违反了““由直接有关的主权国家通过友好磋商和谈判”这一条。
如果中国也跟着上庭,那么《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就必须先修改,因为中国也是签约国之一。
《南海各方行为宣言》虽然还不具有法律效率,但毕竟是中国和东盟10国签署的。条约既然载明领土和管辖权争议“由直接有关的主权国家通过友好磋商和谈判”展开,那么弄上国际法庭,无疑是违反了这个条约。
如果中国现在提出,既然菲律宾违反了《宣言》,那么就应该重新谈判修改《宣言》条文,从而在《宣言》基础上进行的《南海行为准则》也将被迫搁置。
相信这一点是东盟其他国家所不愿意看到的。也正因为如此,中国是不能撕毁《宣言》,出庭抗辩的。
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不久前接受路透社专访时指出:当前,中国正积极努力同东盟国家在全面有效落实《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的框架下,积极推进“南海行为准则”的磋商。
可见,中国对《宣言》于《准则》的基础性作用,表态是非常明确的。
两年前,中国外交部发言人洪磊曾明确指出,希望(东盟)各方都能严格遵守《宣言》,为商谈“准则”创造必要的条件和气氛。
因此,法学界应该清楚地论述菲律宾把问题闹上国际法庭,是否违反了《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对于违反《宣言》的做法,中国以及东盟另外九国,应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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