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o warranto的中译与法力
作者:黄信怡(原载于《世界日报》)
早在十多天前,笔者就在本栏披露菲律宾最高法院将会把首席法官玛丽亚‧西仁诺驱逐出门。最高法院在5月11日果然作出把西仁诺推下台的裁判。这是继高院首席大法官科仑那被弹劾,又一件震撼司法系统的事件,因为假装诚实的政权发动弹劾首席大法官科仑那,弹劾法庭的众多成员因其虚伪的正义而获得当时总统的金钱奖励。
在现任的参议员之中有13位签署了一项决议案,郑重地促请大理院复审罢免大理院首席大法官西仁诺。因为参议员坚持应该以弹劾的法律程序来处理,因为这是宪法规定的。严格来说,参议员之所以难以接受最高法院的裁判,这很可能是为了维护宪法给予他们的权力。
在Noel G. Tijam 大法官撰写的裁决西仁诺的高院判词中,开章明义地讲述了该案件立足原则。 Tijam 大法首先提到的是「Quo warranto」。
这个拉丁语词最先见过的是在1987年的《菲律宾宪法》第8章第5节有关最高法院拥有下列管辖权规定的第1条文中,当年笔者将「Quo warranto 」翻译成「责问权力令」 ,这样的翻译虽然是经过了一番推敲,如今阅读Noel G. Tijam 大法官撰写的判词,方始发现这是错译。在「Quo warranto 」在陆谷孙主编的《英汉大词典》中有两种解释:1)(旧时英国法庭颁发的)追究某人凭借何种权力行使职权(或特权)的令状。 2)为收回被篡夺的职位(或特权)而提起的公诉。当时,我将其理解为前者的意思,所以采用了「责问权令」,这样就把宪法赋予高院的权力矮化了。是以,宪法赋予高院权力之一的「Quo warranto 」的比较正确的翻译应该是「收回被篡夺公职的公诉」。
Noel G. Tijam 大法官撰写的判词说的是:「如果在任命或选举之前或当选时有关的主体作为或不作为涉及官员的任职资格以致使这种任命或选举无效,收回被篡夺公职的公诉可作为补救措施。但在有效任命和/或有效选举的官员在职期间所犯下的罪行,不能成为继续进行诉讼的主体,如果是公职人员则是弹劾。」
高院法官们的释法应该是最有权威性,假如参议员认为西仁诺的翻船只是发生2票之差,那么,参议员应该立法加以规范,以防大法官滥权,这才是名符其实的立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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