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程碑式的判决书
作者:黄信怡(原载于《世界日报》)
菲律宾最高法院就G.R. No. 238875、G.R. No. 239483和G.R. No. 240954三起请愿案作出综合判决书的撰书者是阿基诺三世任命的大法官马维克·M· V·F·莱昂宁(Marvic Leonen)。判词文采斐然,又将是一份里程碑式的判决书。这位大法官虽是当今高院中最资深的助理大法官,但能不能在2027年登峰造极, 仍然是未知数。
这份判决书开门见山写着:“条约可以有效地执行宪法规定的在所有发展阶段保护人权和考虑社会正义的义务,但法规也可以,如《第9851号共和国法》、《菲律宾关于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种族灭绝和其他危害人类罪的法》。”“总统作为我们外交政策的主要设计师和国家元首,宪法允许他在任何特定时刻对我们的外交政策可能迫切需要的内容做出初步决定,以体现们的国家利益。如果没有明确的、令人信服的违反宪法或法律的证据,通过实际的、生动的争议,并由当事人提出直接的、物质的、实质性的损害,本院将不会宣布外交行为违宪。”然后用寥寥7 0字介绍了菲律宾退出ICC的程序。继之指出,通过这些行动,菲律宾完成了必要的退出行为。这一切都符合《罗马规约》的明确要求。至此,退出所需的一切均已完成。此外,在菲律宾退出后不久,国际刑事法院就承认了菲律宾的行动。这就排除了本法院有限管辖权可以纠正的事态的存在。国际刑事法院随后完美地接受了撤诉,这几乎证实了本法院坚持推翻已完成的行动是徒劳的。
判决书的第一节说: 请愿人根据《法院规则》第65 条的规定,通过申请调卷和强制令的方式向我们提出请愿,请求宣布《菲律宾退约通知》自始无效,并宣布退约本身无效。他们还请求颁发强制令,指示文官长召回和撤销《退约通知》,并将这一问题提交参 议院审议。
菲律宾最高法院如何从法理上去拒绝请愿者的请求, 因篇幅所限,只能留在日后再与大家分享。笔者下周一将介绍法图·本苏达于2018年的初步审查不属于国际刑事法院授权的初步调查的组成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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