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男子银行存入4840万,不料给张假存单,银行:找他要!
广西南宁,一男子在银行存入4840万元,不料去取钱时才发现,银行人员给了张假存单。而自己账户中的钱,已经在其他网点支取,账户显示已注销。男子大怒之下与银行理论起来,银行表示:谁取走的你找谁去,与我无关!(案例来源:时报观察)
王刚是名睿智的男子,在生意场上沉浮多年,赚取了不少的财富,却没想到有朝一日被蛇咬,一头栽里面了。
在短短几年之间,王刚在银行分7次存入了4840万元。由于生意上需要资金周转,王刚决定把钱取出来,以备不时之需。
来到银行后,王刚告知银行人员,自己要把全部钱款提取出来。而银行人员看到这张存单后,小心翼翼地来回翻看,面上表情很怪异,随即告知这是张假存单。
听到银行人员这样说,王刚露出了不可思议的表情。他直言表示:存单是银行给的,怎么会是假的?你给我查一查系统,看看到底怎么回事?
可是,银行人员在系统上一通操作,却发现连账户都登录不上去,早已经被人注销了。此时王刚如热锅上的蚂蚁,急得团团乱转,他又让银行人员,想办法再查一查底账。
随后,银行人员请来了负责人,让他帮忙查询问题。负责人打开电脑,从底账了解到,王刚账户中的钱款,每存一次,隔不久时间,都会在其他网点支取。
支取的数额从几百万到1000万,总共支取了4840万元。这不免令人疑惑,到底是谁有这么大的能耐,神不知鬼不觉的,将王刚账户中的钱款支走了呢?
经过调查监控视频发现,这是银行的高管所为。每一次王刚来存钱,高管都十分热情的接待他。王刚在自己账户中存入大额存款后,高管会向他索要身份证件。
以核验身份作为借口,将身份证件取走,又不知用什么手段,找人制作了几张假存单。填写好信息后,又把这张存单给到了王刚手中。
王刚作为普通的客户,哪怕是在商海沉浮多年,有不少辨别真伪的经验。但是隔行如隔山,王刚作为外行人,根本无法分辨存单的真假,直到取款时才发现是假存单。
而银行找到始作俑者后,大松一口气,直言表示:既然是高管把你账户中的钱盗走了,那么你就去找他要钱,建议你报警吧。钱款找不回来的话,你就去法院起诉高管。
听到银行这样说,王刚察觉出不对劲,这明显是打着为自己好的旗号,在故意推卸责任。王刚果断拒绝银行,并表示:哪怕这张是假存单,也是银行开出来的。
既然自己已经从银行签下了存款合同,这么多年存单一直没有动过,如果要说是高管盗取了钱款,也应当视为是银行未尽到监管责任,理应银行来负责。
更何况,按照银行的取款流程来看,取钱时要本人的亲笔签字,而银行却没有审慎到位,所以才被高管盗取了钱款。
这种操作有利用职务之便之嫌,高管作为银行雇佣的员工,犯错后银行应当主动站出来,先行承担赔付责任,赔偿自己的本金和利息。
1、银行人员伪造假存单,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高管冒用王刚的名义,如果是仅有伪造的情况,没有使用的,构成变造金融票证罪。如果是既有伪造的情况,又有骗取他人财物之嫌,其行为则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由于此案涉及金额特别巨大,银行高管会面临10年以上有期徒刑。
2、银行未尽到审慎义务和监管责任,先行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银行、宾馆等经营场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王刚在存钱之前,已经同银行签署了存款合同,无论这张存折是否伪造,其本身是符合双方意愿的,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在本案中,银行未尽到审慎义务,导致银行高管盗取存折内存款,银行作为工作单位,理应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将本金和利息还给王刚。
3、银行承担先行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员工追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的一方,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银行清偿王刚存折内的本金和利息后,其财产权益遭到损失。银行高管为重大过错的一方,银行有权利向高管追查。如对方拿不出钱款来,银行也可到法院中起诉,请求强制执行其名下的财产。(文中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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