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所有对儿童造成的伤害都是虐待儿童,法律责任大不同
法律咨询:我朋友在一家网络公司上班,她在公司的人缘很好,并且工作能力突出,公司领导对她很赏识。但是,这也找来了她同事的嫉妒。有一天,她的同事在办公室散布她的谣言,这让我朋友很生气,她们之间发生了肢体冲突。她同事狠狠推了她,想把她推倒,我朋友躲开了。但是,她7岁的外甥女那天和她在一起,她外甥女被推倒在地,受了伤。后来被送到医院,住了几天院。我想问一下,鉴于这个是突发事件,我们可以对我朋友的同事提出虐待儿童的投诉吗?请帮帮我,谢谢!
案例剖析:
即使事件只发生过一次,是孤立的情况,或者不是持续发生的情况,也可能存在“虐待儿童”。然而,虐待儿童的方式必须在法律如何定义的范围内。根据第7610号共和国法案(RA)第3(b)节或《儿童免受虐待、剥削和歧视特别保护法》的明确规定,“虐待儿童”一词是指“虐待儿童,无论是习惯性的还是偶然的,必须包括以下任何一项:
“(1)心理和身体虐待、忽视、残忍、性虐待和情感虐待;
(2)任何贬低儿童作为人的内在价值和尊严的言行;
(3)不合理剥夺其食物、住所等基本生存需要;
(4)对受伤儿童不立即就医,导致其生长发育严重受损或者永久丧失工作能力或者死亡的。”
虽然对儿童的虐待不一定是习惯性的,但必须具体确定该行为或不作为是上述法律规定所定义的上述虐待形式或方式之一。
当你7岁的外甥女被你朋友的同事推到一边时,这种行为并不是故意伤害或虐待你的侄女,或者贬低她作为人的内在价值和尊严.相反,你提到的不幸的情况发生是因为你朋友躲开推搡她的同事。因此,围绕此事的事实缺乏具体违反RA7610的基本要素。
尽管如此,如果您或您的家人可以证明您的侄女确实因事件而受到身体伤害,则可以根据我们的修订后的刑法提出身体伤害投诉。
我们的最高法院在Bongalon诉菲律宾人案(GRNo.169533,2013年3月20日;ponente,副法官LucasBersamin)中所作的声明,即:“根据第7610号共和国法令第10(a)条,并非所有对儿童的事例都构成虐待儿童罪。只有在被告有意贬低儿童作为一个人的内在价值和尊严时,当事人会因虐待儿童而受到惩罚。
考虑到你朋友的外甥女的身体伤害需要五到七天的医疗护理,请愿人可以根据修订后的刑法第266条第1款,要求被告对你朋友外甥女轻微的身体伤害承担责任。”
我们希望我们能够回答您的疑问。请注意,此建议仅基于您所叙述的事实以及我们对此的剖析。当其他事实发生变化时,我们的意见可能会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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