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警察带走后的拘留审讯,必须知道自己拥有的权利
法律咨询:最近,我的好朋友阿伟出了点事。一天晚上,在一家火锅店吃饭时,与邻桌发生了口角,后来,阿伟带着朋友把对方痛打一顿。周围的群众报了警,警察赶到后,简单的询问了情况,就把阿伟带到了警局。当天,阿伟打来电话,让我帮他找一名律师,并且提到警察说会为他提供一个律师,但调查在律师到达之前就开始了。我想知道阿伟的事情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请帮帮我,谢谢!
案例剖析:
从你的叙述中可以看出,你的同事被警方视为为嫌疑人,他是因参与殴打事件而被调查的。为他提供律师的事实进一步证明了这一推论。如果是这种情况,在警察局内进行的调查称为羁押调查。拘留审讯是指在一个人被拘留或以任何重要方式剥夺其行动自由后由执法人员发起的讯问。
由于羁押调查固有的强制气氛,我们的宪法提供了保障以确保被调查人的权利。这些权利载于我国宪法第3条第12节,其中部分规定“任何因犯罪而接受调查的人都有权被告知其保持沉默的权利,并有权获得称职和独立的律师为他服务。如果此人负担不起律师的服务,则必须为其提供一名律师。
除非以书面形式并在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否则不能放弃这些权利:
(1)保持沉默的权利
(2)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
(3)被告知此类权利的权利
关于律师的权利,宪法保障被调查人不仅有权聘请任何律师,而且有权聘请一位称职和独立的律师,最好是他自己选择的律师。在一个案例中,我们的最高法院将称职和独立解释为律师必须“愿意充分维护被告的宪法权利,区别于那些仅仅对法律进行例行、强制性和毫无意义的陈述”的人。”(Peoplevs.Rapeza;GRNo.169431;2007年4月3日;ponente,前大法官DanteTinga)。但是,如果此人负担不起聘请自己的律师的费用,警察有义务为他提供一名律师。
此外,“已经确定的规则是,当一名警官试图从嫌疑人那里获得供认或招供甚至是简单的信息时,后者应该在此时得到律师的协助,除非他以书面形式放弃这一权利。”这意味着“如此聘请的称职或独立的律师应自始至终都在场,即在面谈的各个阶段,在调查的每一个阶段合理地进行辅导或劝告,并偶尔停止讯问。要么向被告提供建议,让他要么继续、选择保持沉默或终止面谈。”
以阿伟为例,不清楚他是否被告知他有保持沉默和咨询律师的权利,最好是他自己选择的,如果他无法获得律师的服务,那么警方将为他提供一个律师。如果不这样做,那么警察就没有遵循适当的程序。此外,当警察为他提供律师时,似乎侵犯了他选择自己律师的权利,即使他表示有意为自己寻求一名律师。最后,在警察提供的律师尚未到场的情况下继续约谈或调查也构成了违反羁押调查规则的行为。
我们希望我们能够回答您的疑问。请注意,此建议仅基于您所叙述的事实以及我们对此的剖析。当其他事实发生变化时,我们的意见可能会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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