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花椒姐 发表于 2020-9-24 11:57

哥哥伪造弟弟的产权证并从银行贷款,房产现在被拍卖,如何处理?

法律咨询:
      我在Tagaytai市买了一栋房子和一块地,并以我的名义获得了一份所有权的副本。当我发现我哥哥拥有一份伪造的我财产所有权的副本时,我非常惊讶。我哥哥在一家银行申请了一笔贷款,并以我的财产作抵押,作为他贷款的担保。我哥哥未能还清贷款义务,银行取消了抵押贷款的赎回权。当我的房产在公开拍卖会上被拍卖时,同一家银行也以最高出价者的身份胜出。我控告银行没有核实房产的真正主人。当我哥哥申请贷款时,银行是否尽了所需的努力批准了他提供的担保?我会等你的答复。谢谢您。  

案例剖析:
根据你的叙述,银行在批准对你的财产构成的不动产抵押时,似乎没有尽到所需的谨慎程度。
  在菲律宾国家银行诉JuanF.Villa案(G.R.No.213241,2016年8月1日)中,最高法院通过尊敬的前助理法官JoseP.Perez声明:
  “因此,在批准贷款申请之前,这些机构的标准操作做法是对提供抵押的财产进行目测,并核实产权的真实性,以确定其真正的所有人。目测检查的明显目的是保护财产的“真正所有人”以及对财产享有权利、利益或索赔权的无辜**,使其免受可能获得欺诈性产权证书的篡夺者的伤害。在这方面,[国家开发银行]在批准贷款前未能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以确定作为贷款担保提供给它的财产的状况。很明显,PNB未能遵守银行机构所要求的严格标准,法律和判例要求银行机构在签订抵押贷款合同前应更加谨慎。由于未能发现抵押人并非标的财产的占有人这一关键事实,我们无法相信银行对该房地产进行了目测检查的说法。抵押权人未采取预防措施将意味着其疏忽大意,从而使其无法援引其为善意抵押权人。”
  最高法院在《菲律宾土地银行诉贝尔公司案》(G.R.No.205271,1015年9月2日,Ponente:尊敬的副法官DiosdadoM.Peralta)中也讨论到,银行在处理作为贷款义务证券提供的财产时,必须尽最大努力,即:
  “当购买人或抵押权人是银行时,关于无辜购买人或抵押权人的价值规则适用得更为严格。银行从事以不动产抵押贷款为担保的贷款业务,被认为熟悉土地登记规则。由于银行业对公众利益印象深刻,他们在交易中应比个人更谨慎,即使是涉及注册土地的交易。银行不能简单地依赖产权证书而不去谨慎评估。
  因此,他们不能假定,xxx作为担保提供的所有权表面上没有任何产权负担或留置权,他们被免除采取进一步措施核实所有权和检查抵押财产的责任。xxx“(重点)
  在你的情况下,银行显然没有遵守规定的谨慎程度,在批准贷款和接受你兄弟提供的抵押品。因此,该行未能发挥银行和金融机构期望的尽职程度。银行在接受你哥哥提供的抵押品之前,应该先询问一下房产的真正主人。
  本意见完全基于你所叙述的事实和我们对这些事实的剖析。当事实发生变化时,意见可能会有所不同。我们希望能在这件事上对你有所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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